孙吴政权的国都在哪里 (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孙吴统治之下的长沙郡,三国时期长沙郡治所

东汉末年,刘表、刘备、孙权集团争夺长沙的结果,以孙权集团的完胜而告终,长沙归入后来由孙权所建立的吴国版图之内。从东汉建安二十四年 (219)孙权夺取长沙到吴天纪四年(280)西晋灭吴,孙吴统治长沙60年。

作为湖南4郡的首要之区长沙,在政治军事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东汉建安二十年 (215),孙权、刘备达成以湘水为界的协议后,湘水以东属孙权集团,增设湘西县于岳麓山东,与属于刘备集团的临湘县夹江对峙。《水经注》“湘水”条:“湘水左迳麓山东,上有故城,故城无名,盖吴湘西故城也。”岳麓区今湖南大学新校区内发现的土城头遗址与吴“湘西故城”地理位置相同,两者存在一定的关系。

东汉建安二十四年 (219),长沙划江而治的局面结束后,孙权集团曾将长沙的湘水以西和以东地区分设长沙西部都尉和长沙东部都尉,即另外划出两个军事防区,以加强长沙的军事力量。孙吴名将程普、名臣张昭之子张承即曾任长沙西部都尉之职,潘浚、步骘、吕岱等一批后起将领也曾统带重兵,驻守长沙,以*压镇**长沙以西“武陵蛮”和南部“越夷”的反叛。

孙权于黄龙元年(229)称帝建立吴国以后,湖南的行政区划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来的4郡划分为南郡、武陵、零陵、桂阳、长沙、临贺、天门、衡阳、湘东、昭陵10郡,隶属荆州。吴太平二年 (257年),孙亮“以长沙东部为湘东郡(治酃县,即今衡阳市)、西部为衡阳郡(治湘乡县,今湘乡县西)”。当时,孙吴还分益阳县南部之地置一新阳县,即今宁乡县地,属衡阳郡,设治所于沩水上游之地今横市镇北,此为宁乡县设县之始。原来专为防御刘备势力的汉昌郡则不复出现。吴甘露二年 (265),孙皓又分长沙郡的安成县(今属江西省)及豫章、庐陵二郡的几个县,设立安成郡。长沙郡的辖境被进一步缩小,终吴之世,共辖临湘、浏阳、攸、醴陵、罗、吴昌(汉昌改)、建宁(析长沙之临湘、湘南县地而置)、下隽、蒲圻等9县,包括今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市以及今属湖北南部、江西东部部分地方。

由于自晋以后连年战祸,天下乱离,版籍荡然,三国时代特别是南方孙吴的文献资料传世极少,因此人们对于孙吴时期的长沙所知无多。1996年10月,长沙市区中心五一广场走马楼平和堂工地的一处古井中,却神奇地出土了多达10余万枚的竹简和木牍,比我国历年来简牍发现的总和还要多,成为1996年全国十大考古发现,被评为“20世纪中国百项考古发现”。 考古学界称这批简牍为走马楼吴简,年代集中在孙权称吴王的黄武(222-228)及孙权称帝的黄龙(229-231)、嘉禾(232-237)时期,个别简牍使用东汉献帝建安(196-230)末年年号;内容以户籍、赋税为主,涉及三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多方面,从而为我们了解孙吴统治下的长沙提供了大量极为珍贵的史料。

走马楼吴简出土后[A1] ,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兴趣和各方的高度重视,经过20多年的整理和研究,已取得如《嘉禾吏民田家莂》《三国吴简·竹简》(壹、贰、叁、肆)的出版等重要成果。兹据已经释读的简牍情况和有关研究成果,简要梳理出当时孙吴治理下的长沙面貌。

根据这批简牍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孙吴治下的长沙郡实行州、县、乡、里、丘行政管理体制。州、县、乡、里自秦出现后,一直沿用到清末,但“丘”这一基层组织单位却是以往的史料中很少见的。嘉禾四年、五年大木简中涉及丘的名称甚多,如下伍丘、下禾丘、上伍丘、上夫丘等等,说明当时的乡所管辖的下级基层机构既有“里”又有“丘”,二者并存。有学者认为,里注重对居民户籍和户税的管理,丘为居住区,注重对田籍、田赋及杂赋、布、钱、皮等的管理。1长沙郡属官吏(诸曹)的设置已经颇为全备,有掌“选署功劳”的功曹、管赋税的田户曹、管造船的船曹;有负责由贮租米、布帛的仓吏,收贮租钱的库吏等。县以下的乡也设有属吏,简牍中就出现了“东乡劝农掾”、“南乡劝农掾”的名称。此外,还有“司马”、“关丞”、“仓田曹”、“录事”等。

有关经济方面,包括人头税、土地赋税、财政开支、钱物供奉调拨、职官俸禄等各方面的制度及其实施,在简牍记载中最为丰富,也最有价值。

关于人头税中的算赋,吴简中有如“宜母罗年五十九算一”(壹·9224),“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壹·4980)之类的记载,前者是个人缴税标准,后者250名成年人每人缴标准及合计数;缴纳算赋的年限为15-59岁,如“宜”母“罗”的年龄就是59岁。另一种以未成年人为征收对象的人头税是口赋,走马楼吴简中称为“口钱”,如“其三百卅四人小口口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 (壹·4436)之类的记载甚多。其中的“小口”即是指未成年男女,其征收标准是每小口5钱。当然,这只是某一次缴纳的口钱,一年中还要重复征收许多次。一个人头缴一份税,生产力不如男性的女性也同样要交人头税,这便时常导致溺女婴事件。此外,农民还要交土地税,承担国家的杂役等。由此看来,孙吴政权治下的长沙,百姓赋税沉重,姓苦不堪言。

孙权称帝后,曾采取措施,重视农业,体恤百姓。嘉禾三年 (234)下诏:“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其宽诸逋,勿复督课。”这一点在走马楼吴简中也有反映。如佃田租税卷书木简:“旱丘男子黄郡佃田八町凡廿一亩,皆两年常限。其十五亩旱则不收布。定收六亩,为米七斜二斗;亩收布二尺,凡为布一丈二尺,准入米七斗五升。六年正月十七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米七斛二斗,五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其旱田不收钱,熟田亩收钱八十,凡为钱四百八十,五年十一月付库吏潘顺。嘉禾六年二月二十日田户曹吏张惕校。”可见,农民黄郡佃种官田21亩,其中旱田15亩租税概免,熟田6亩,每亩纳米l斛2斗、布2尺、钱80。当时江南种植水稻,每亩产量约为汉斛3石左右,合今6斗左右。黄郡所种6亩熟田,产量可得汉斛18石左右,而纳米(包括以米代布)约2斛。说明当时的田租税税率较低。

走马楼吴简中,还保存有相当数量的司法文书,散见于户籍登记、人口核查、催缴赋税、鞭杖体罚、仓库出入管理的各方面。如:“东乡劝农椽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薄。辄隐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列年纪以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J22-2543)这是一份关于人口登记的呈文,要求逐户逐人如实开列州吏及其父兄的名单,并制成簿册,否则得自己承担罪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书证。又如“未毕三万……鞭杖乡吏五训各卅五”(1373),即催缴赋税如未完成具体指标,将受到鞭杖一类的惩罚。走马楼吴简J22-2540则记载了一个司法案例,说的是仓吏许迪挪用挥霍仓库谷米被发现后,于嘉禾四年六月一日偷偷归还,以掩盖过错,由于“知罪深重”,死不承认事实,经录事掾潘琬等反复调查核实后,知抵赖不过,终于认罪。这是一种由下向上报送的文书,称“傅前解”,专门用来处理人事,包括处理罪犯。另一件编号为J22-2673简则记录了经录事掾潘琬等审讯考实,又经中贼曹掾陈旷考实,列状上报,请求上级批准该曹依科律对许迪治罪的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吴国实行的犯罪属地原则以及拷问→辞服→结罪的审讯流程,“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吴国法律、吏治状况与刑讯方式等”1。

户口簿籍走马楼吴简中占了总数1/3强,相当于现在的户口本,上面详细地记录了家庭成员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甚至居住地、纳税标准和健康状况等大量信息,我们由此得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其中有一组简记载了吉阳里(地名)孙姓男子一家的情况,户主孙潘35岁,妻子茑19岁,女儿(某)5岁,“凡口三事,筭一事,訾五十”,这是该三口之家需要向政府承担的义务。从其女儿与母亲的年龄差距可知,当时的女子结婚很早,茑应不晚于13岁就嫁人了。于振波先生对走马楼吴简中的家庭规模进行统计后发现,当时的户平均人口为5人,且多类似上述之小规模核心家庭(即家庭成员由一对夫妇及未成年子女组成),家庭其成员最多者有20余人,最少仅为一人。2从走马楼吴简中,我们亦可看出当时实行的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如“橋大妻曲年卅八,橋小妻仕年卅”(壹·8925),“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口,狶小妻大女瑣(?)年卅筭一”(贰·2405)之类的记载中,“大妻”“中妻”“小妻”当是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称谓,在正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配偶是毋庸置疑的。

1 长沙市*物文**局﹒长沙重大考古发现[M]﹒长沙:岳麓书社,2013:297﹒

1 长沙市*物文**局﹒长沙重大考古发现[M]﹒长沙:岳麓书社,2013:308﹒

2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续探[M]﹒文津出版社﹒2007﹒

[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