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股东 (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依法设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国家投资的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国家享有所有权,而非公司对该类财产享有所有权。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三、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1.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设立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设立的程序

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2.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的并与其它公司相区别的标志。其组成部分如下:

(1)公司类别;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2.公司的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有: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确定文书送达的住所;

(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五、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公司章程的作用

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②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

③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或向外表明商誉的证明,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有利于公司成员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性质等情况,有利于社会公众与公司进行交易。

④公司章程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2)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表现为:

①内容的法定性;②形式的法定性;③修改程序的法定性;④效力的法定性。

(3)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表现为:

①公司章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而不是国家制定的;

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予以执行的而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

③公司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社会的普遍约束力。

六、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①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②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它公司均消灭。

(2)合并的形式

第一,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办设立登记,合并各方办理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

原公司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2.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

①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分公司。

②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分立的程序

①财产分割;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③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广义的公司资本还包括借贷资本。

公司资产是指公司可以支配的全部财产,包括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资产。

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

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我国原《公司法》保留了资本确定原则的相应规定:

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虽采用资本认缴登记制,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仍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发行完毕。

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发行全部股份并予以实际缴纳股款。

③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主要体现为:

①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②发起人用于抵做股款的财产不得高估;

③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票面金额;

④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进行的质押;

⑤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⑥公司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八、公司债

1.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的分类

(1)以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2)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3)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4)以发行方式为标准,公司债分为:公募公司债和私募公司债。

3.公司债与公司股票的区别

(1)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票在公司成立之前,成立之后均可发行;

(2)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

(3)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受罚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体要求包括

①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

②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③自我交易的规制;

④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⑤不得泄露公司秘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十、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参与民主管理

1.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

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其他形式有: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一、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公司的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后的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只能进行公司清算相关的活动。

2.公司的清算

(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清算的种类

①破产程序清算是指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破产法》;

②非破产程序清算是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

(3)清算组的职权

①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4)清算的程序

第一,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报股东会确认,股份公司应当报股东大会确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清偿债务。清偿方案确认后,清算组应当以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五,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清算终结。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经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并签名盖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设1名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4)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股东认缴出资是指股东承诺按一定的比例和金额购买公司的股本,由此获得股东身份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1.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出资证明书的意义

(1)它表明公司设立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出资证明书不能流通,但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可随其出资一同转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编号。

(2)备置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①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的效力,在册登记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②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公司以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股东。

③公司对在册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即免除其相应责任。

3.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

4.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2)股东会的性质: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3)股东会的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5)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普通决议:代表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不低于法律规定的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董事会的组成

3-13名奇数董事构成,任期不超过3年,但可连选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请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6)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⑨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3.监事会

(1)性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到两名监事。

(2)监事会的设置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为3年,可连任。

(3)监事会的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机构设置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经理,其产生和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相同。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2)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

②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股权的继承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的;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②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2)在我国,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

①定向募集设立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都向社会公开发行,但可向其他法人特定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

②社会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有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定向募集的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采用社会募集方式。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责任包括:

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④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⑤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

①发起人应当书面认缴足够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③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其步骤为: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

④签订代购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

⑥召集创立大会。

(5)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

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1)股份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的特征: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力性;证券性。

(2)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分为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式股票。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的书面股票。

簿记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股东名册。

股票的特征:①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②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③股票是要式证券。

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企业股东设立的公司

3.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1)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的分配或出售自己股份。分为设立

发行和新股发行。

(2)股份或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

(3)股份发行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但股份的转让或交易可以低于票面金额。

(4)设立发行

设立发行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

在发行设立的情况下,发行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缴足够,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5)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公司发行新股,应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发行新股,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

4.股份的转让

(1)股份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两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交所和上交所。

(2)记名股票的转让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为实物券式股票的,以背书方式转让,由转让人制作成背书,即在股票上签署本人姓名,背书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记名股票为簿记式股票,其转让方式通常是将股票交证券交易所托管。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未经记载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3)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⑤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

(2)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召开

股东大会不是常设机构,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普通大会之间遇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是指公司一般事项和任免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事项所作的决议,只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

特别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所作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分为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2)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过半数的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其成员由5~19人奇数构成,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3)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是定期会议之外根据需要而召开的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6)经理

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监事会设主席1人,并可以设副主席(这是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地方)。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任期和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4)监事会会议及决议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有:独立董事能通过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弥补董事会决策的失误,提升董事会的整体水平;能够对大股东推荐的董事长起到牵制和制衡作用,维护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的津贴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3)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4)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董事与董事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董事会会议对该项事项的表决。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应当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而董事会会议对该类事项作出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当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多数股东的利益。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及其暂停与终止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终止

根据《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季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重大事件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购公告有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依法进行公告。二是收购完成后将股东和公司变动的情况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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