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东莞市公安局
【辩护对象】:罗某
【辩护人】:东莞优秀专业刑事律师唐玉娟
【涉嫌犯罪】:诈骗罪
【办案结果】:不批捕而释放
【案情简介】:
嫌疑人罗某作为隐名股东参与一汽车贸易公司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出于业务推广的需要,同案人员找到嫌疑人,希望可以在其公司推广“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由于双方良好关系,双方合作,但因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违规操作骗取租赁车辆,骗取车辆后又将车辆 GPS 拆除,导致案发,案发时,已从租赁公司骗取总价值三十余万元的车辆。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介入案情后,认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罗某并没有实施了欺诈行为。本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罗某在三起交易中实际承担的是转介绍的角色, 客户在提车后,如何处置车辆,作为只提供平台服务的罗某是不能控制的也无法控制的。客户将汽车 GPS 拆除后变卖车辆、套现的原因在于客户本身自己的意志,客户自身想要获得非法利益,而罗某在具备相当的经济条件且正当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情况下,根本无需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辩护人就上述等方面形成法律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该意见, 最终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不批捕而释放的结果。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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