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近两个月以来,团购成为上海人民“买买买”的主要购物方式,解决了很多人的吃穿住行的需求。事实上,在快团团等微信小程序中,团购也逐渐成为微信购物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凭借对开团团长的信任,更容易决定下单购物,从而节省了对产品质量、价格比对的时间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在团购中,团长和团员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如果团购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在运输中破损,消费者如何维权,而团长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团长与团员的法律关系

团长与团员的法律关系,根据团长是否从中获取利润,分为二类。
第一类:团长在无偿团购中,属于代理人的角色,团长与团与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团员委托团长作为代理人,向商家购买物资,团长的购买行为对所有团员都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团长在有偿团购中,从中收取利润,那么团长本身作为分销商成为经营者的一份子,应该承担经营者责任。
于是,问题又来了,团长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无偿团购下团长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团长组织团购是无偿的,未从中获取利润,这种属于互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29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条款,团长作为受托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团员造成损失,团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团长如果尽职进行经营者信息核实、货物审查等责任,基本不需要向团员们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有偿团购下团长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团长组织团购是有偿的,那么团长作为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等情形均构成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等。
近期团购中,大部分团购与食品相关,团长若没有没有履行核实责任,组织团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团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 语
在近年相关案例的判决中,组织团购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若从中盈利,均在判决中被视为共同销售者,承担相关责任。所以,无论是团购平台或者是团长个人,均应把握好产品的品质,唯有如此,团购销售模式才能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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