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基础训练营 (实战销售培训机构训练营)

实践基础训练营,实战销售实操培训训练营

作者 | 77姐

编辑 |伊索

本文为 拖鞋哥新传考研 原创作品, 转载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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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的实务训练营来啦!

快来看看这周都有什么新练习

关于投稿

每周六的实务训练营我们会发布题目和材料,下一期推文中给出批改。发送 word附件 (附件命名: 昵称+实务训练营)至邮箱 3432761322@qq.com哦。作业截止时间是下周二中午12:00哦。

友情提示——

礼多人不怪,有些宝宝只甩过来一个作业附件,邮件连正文都没有,这是特别不礼貌的。考研这条路上,有礼貌的宝宝更容易得到眷顾和额外的帮助。

代呆和77会保证至少挑选10份进行精批,未获得精批的宝宝也会有机会获得邮件回复简单的意见哦~如果投稿宝宝多自然概率会低一点,但是只要你坚持,我们一定会选择你的!

那么,如何增加被批改的几率?

1、坚持投稿;

2、可以将你的收到的实务批改或者新闻传播学习的感悟晒到微博上,插入话题#新传考研##和拖鞋哥一起学新闻传播#并 @ 新闻传播考研真题与真相,下次批改我们会优先考虑你哦~

标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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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批改材料实务训练营027 |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

此次我们共选择了10份作业进行精批,因篇幅有限,本文随机为大家展示四篇哦~其余被批改的宝宝见邮件回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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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批改

1批改一

货车超载:企业逐利不应漠视法律

(说得通,符合评论的观点表达。但是相对于这个材料,单纯的强调“违法”,其实不如思考它所带来的“危害”更有震慑力)

2019年10月10日晚,江苏无锡发生桥面侧翻事故,经初步分析,事故系运输车超载所致。其实,对于“治超治限”,我国早有明确规定,但屡禁不止也是现实面对但一大情况。究其根底,正是部分企业无底线的“逐利”心理在作祟。企业逐利无可厚非,但绝不应触碰法律底线,危害公共安全。(很棒,首段简短的点出观点,立意准确,表达也比较到位)

市有市道,法有法则,企业经营,依法为先,其任何获利行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论点一)马克思曾说:“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的法律。”(有论据意识很好,但是宝宝,你的这个分论点是“应该”,那么你的分析要点出“为什么应该”,要直接论述。如果你的分论点强调的是“资本的力量之类的才适合你之后的阐述)但在“只认钱”的逻辑下,多少企业走上了玩火*焚自**的不归路?三鹿奶粉不顾幼儿安全,以幼童生命为代价谋求利益,最终负责人锒铛入狱,企业封禁;百度平台任由虚假广告泛滥并借此盈利,“魏则西事件”一出,平台声誉一落千丈⋯⋯(你的论据比较丰富,这点希望保持)

货车超限近三倍,如此令人咂舌的运量正是企业漠视法律无底线逐利的一个缩影。(分论点二:其实可以看出你有大前提小前提的意识,先说”应该~~“,然后点出”这次违背“,但是大前提部分的分析没有正向支撑分论点)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发布的《超载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的汽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吨,已属超限,而事发车辆,车货总量多达140吨(谈到法律有律法支持很好)。企业明知法律限制,货车运量,却依然为司机安排了超载近3倍的货物,并任其上路。利益面前,法律、公共安全被企业抛之脑后,如此赚钱“不顾吃相”、民商“不理官法”、“牟利”不讲羞耻,企业自难长久发展,公共安全也因此而受威胁。

对于企业此类罔顾法律底线的牟利行为,企业加强“自律”的同时,相关部门更应以“他律”予以规范。(强调”他律“是准确的,但是注意下,其实“法律”本身就是一种“他律”,也就是说不是没有。为什么屡屡有人违法,你更多可以直接指向“监管”或者强调“惩处”都行)将问题扼杀于源头,首先,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思路,依法经营,侥幸避法之心不可有,让运载司机的方向盘真正把握在自己的手中,做到依规运载(既然是“更”,这部分一笔带过,后面要阐述下另一部分)。同时,相关部门应当让“治超治限”常规化,重拳出击,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违规者形成心理威慑(稍微有点简单)。

纵观历史,长久发展的企业无不是“义利兼顾”“义在利前”,而“皆为利来”“一切朝钱看”者无不消失于历史中,更遑论在法律红线下钻营的企业,违法经营或能赢一时之利,但长久发展,合规当是铭刻于心的首要原则。

2批改二

无锡高架桥侧翻:超载货车不能再成为“马路杀手”

(立意准确,观点鲜明,而且很欣赏“马路杀手”在这儿的表达)

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初步分析,这次桥面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宝宝注意下,首段就要事件由头+观点,尽量首段就点出观点)

这一事故使得超载问题又一次成为人们讨论的对象,在高架桥究竟设计多重的承载能力合适和大货车司机怎样不超载也能赚钱的讨论声中,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减少这种表达,评论是代表媒体发声,站位比较高,尽量不使用“我们”),一次的事故绝不是偶然,而是隐患长期积累的必然,必须究其原因,吸取教训,不能再让超载货车成为“马路杀手”,不能再让悲剧重演。(这里才点出观点,除非你的报考院校的评论写作是1000字以上的,否则两段才点出观点,你的正文论点阐述会不足,尽量首段点出,事件阐述不要过长)

运输公司和货车司机实施超载的动机无非是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分论点一:原因分析),也有人为运输行业辩解,认为大货车如果不超载就会亏本,甚至要倒贴,但这并不能构成货车超载的正当理由(删去,只阐述你的观点就好,不然分论点太长,而且这部分你需要进一步论证,论证义务会增大)。在货车超载的背后,甚至存在一条“灰色产业链”,对货车的非法改装,违规生产,以此降低运输成本,使得越来越多货车司机铤而走险,才有了今天悲剧的发生。(宝宝,你没有论证。整个“原因”的阐述都是你的观点,你用什么来支撑你的观点?相关论据或者分析缺乏,尤其是论据,“灰色产业链”不是你说就要别人信的)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超载问题,必须从多方面共同发力(直接到建议有点突兀,你的观点是“别让它成为马路杀手”,那么你最核心的一个分论点应该是“这种情况过多会造成多大的负面影响”,只有危害过大我们才能提倡“不要”,才能点出意见,这是基本逻辑)。首先要降低运输企业的成本,从经济上保障运输公司和货车司机的收益,而不是依赖超载谋取利益。(建议你不要“多方”面面俱谈,最好建议一个点。比如简单的说“降低成本”太过随意了,成本不是想降低就降低的,后面问题很多,可行性不足)其次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明显超载的车辆进行仔细排查,禁止其上国道、高架桥等路段(相反,惩治和监管可以成为这种问题的关键)。对于运输企业和货车司机来说,更需增强责任意识和社会担当,要知道超载行为不仅会给无辜的人带来巨大的不幸,他们也会成为其中的受害者。这样铤而走险不要命的行为,真的值得去做吗?

教训不该一次又一次地以无辜的生命作为代价获得,超载现象也早已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我们(同上)必须拿出硬的措施,实打实地解决这个问题,让超载货车不再成为“马路杀手”。

3批改三

加强持法力度,让违规超载无处遁形

近日,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3人遇难,2人受伤。有关部门称,此次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由于事故重大,此次事件也迅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事实不是观点,而且表述太普通了)

确实,此次事故的超载货车是导致这次惨剧的直接原因,如果该货车司机能够遵守规则意识,时刻牢记交通出行事项,这一事件必然就不会发生(是超载啊,不是不遵守交通规则),也不会导致无辜人员伤亡。从理论上来讲,司机违反规则的责任固然是不可推卸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追责与反思对未来同类事件只有表层的警示作用,并不能找准根源,切断危险线。(那么怎么才能切断危险线?)

不得不承认,仅仅是批评司机这种缺乏规则意识的行为,并不会有多大的社会效果。换个角度来看,此次的运输货车超载百吨,按理说,应当有交通关口例行检查,这种显而易见的超载行为为什么没有被制止?超载货车为什么还能上得了桥?相比之下,这些问题更应被重视。

正如司机家属所说的:“我们这一行几乎没有不超载的。”这种理直气壮的豪言的底气(这是什么语言表达,而且你怎么判断人家是理直气壮,也有可能是充满了无奈啊)到底来自哪里?毋庸置疑,行业内明目张胆的“默契”已经成了持法部门的“心头刺”。(怎么就毋庸置疑了?论据呢)社会整体行业意识不高,即使这次抓住了典型,下一次,还会有其他车辆铤而走险。

现阶段,要想减少此类事件发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持法力度,有关部门必须要严格审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让违规车辆不敢再犯,也给全社会敲响警钟。(车轱辘话来回说,语言要精炼啊)有关部门还应加强行业整改,制定明确的规则制度,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的企业,一定严惩不贷。除此之外,还可以调动全社会的公共舆论监督功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一起监督违规现象。(对策太简单了)

4批改四

无锡高架桥坍塌:悲痛后还应理清责任归属

(标题很好)

10月10日,江苏无锡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导致三人遇难,二人受伤,经警方初步分析,这一事故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欢度国庆的喜乐氛围还未褪去,无锡却迎来这般噩耗,但在伤痛之余,悲剧链条背后的责任归属更应理清。

在这样一起悲剧事件中,无疑超载车辆是直接导火索,其犯下的错误,不能逃避也无法逃避。面对规则,司机孰视无睹,无论是知与不知车辆超载,他都未能履行责任遵守规则。(有问题啊,如果不知道超载那么司机就不是不遵守规则啊,他也没有闯红灯逆行等行为)对于司机隶属的公司来说,更是纵容的失责,一方面是纵容司机超载行驶,另一方面更是在纵容自身使用超载获得更多利益的不良手段。(句式杂糅)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涉事司机家属所言,干货车司机这一行的没有不超载的,那么,当超载成为常态,还有谁应该为无锡塌桥事件负责?如今,市场经济竞争激烈,每个人都想从中多分得一杯羹,(从哪里分一杯羹呢?市场经济是大环境啊,这么说有所不妥)对于货车行业来说,采用超载的方式无疑是其谋得更多利益的最佳选择,如此一来,似乎成为了各公司之间心照不宣的竞争手段。然而,这样的风气愈演愈烈,越是竞争就越是超载,(怎样的风气?还有就是你这里的逻辑不够严密啊,怎么就越竞争越超载了)行业内部陷入恶性循环,而无锡塌桥事件成为了这样恶性循环竞争下的牺牲品。

当然,悲剧链条发生的其他环节也应进行梳理。货车超载本就是应严肃对待的事件,然而,超载风气不减反增,说明货车超载的犯错成本太低,(怎么说明了?没有前因后果啊)惩罚力度不足以达到警醒的效果。那么有关部门应从此事件中猛醒,加*法大**律严惩力度,还交通道路安全一片净土。同时还应该意识到,与其在被动中寻找补救措施,不如先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行驶路面,以防止更多悲剧的发生。(这段的主体是什么,是政府还是货车?还是其他人?)

诚然,事件发生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但事件背后带给人们的警觉却无法不能忽视,要知道,社会的进步不应以这样的沉痛代价来换取。(社会进步这个帽子有点大了)

下期作业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则600字消息。 截止时间10月22日中午12:00。

所谓的“网红食品”可能违法添加了非食品原料,没有经营资质却在网上卖出了“爆款食品”;所谓的“代购”进口食品可能只是一个虚假包装……

在互联网消费变得极为普遍的当下,消费者如何避免网购食品的那些“坑”?北京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审理模式,让网上违法行为“原形毕露”,为消费者解决诉讼难问题。

屈某在刘某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法国鹅肝酱。该店铺称其售卖的鹅肝酱是从香港购买的法国出口产品,但屈某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国内经销商信息为虚假信息且其标注的“产品原产国为法国”违反了我国相关禁令,遂对刘某进行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该店铺的经营者刘某并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庭审过程中刘某均以香港代购为理由回避上述问题,既无法对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大陆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又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21日,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占比12.37%;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占比0.42%。在受理的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刘更超表示,近年来,网售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代购”之名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频发;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经营相关违禁食品现象有所抬头等。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代购就可以不需要经营许可、产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可以不说明产品来源,甚至有一些打着C2C业务的幌子进行直邮,将不符合我国规定的食品带到境内来卖。”刘更超说。

此外,互联网案件涉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涉诉当事人一方或一方以上为非北京主体的案件占比77.7%,遍布全国近200个城市。

针对这一特征,北京互联网法院实行互联网审理模式,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就能完成整个诉讼活动。

一方面,建立了大幅降低成本的诉讼机制,让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等环节全流程在线,提高了司法运行效率和司法公开度。

比如,电子诉讼平台的建立为司法工作增添“夜间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电子诉讼平台自挂牌以来访问量已超过4500万人次,实现当事人立案申请100%递交。

另一方面,打通法院电子诉讼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网络运营商、相关行政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使得身份核实、证据提取、信息流转均可在线上直接完成,真正实现跨地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刘更超表示,与传统案件不同,互联网诉讼中,网购过程中产生的证据都在网上。“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接,建立线上协查机制,比如开通阿里旺旺,确认活跃旺旺账户可以作为送达地址,显著提升了网络购物案件送达实效。”

网售案件也给互联网法院带来新挑战,比如跨区域办案涉及各地标准规定不统一的问题如何协调处理,网售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不在一个地方,不适用属地管辖如何判定等。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运用技术手段整合商家信息,对不合规的内容进行风险警示,及时清理整治问题商户。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表示,要加大对经营者资质的审核力度,建立定期核验更新和跟踪记录机制,对以“C2C”“海外代购”为宣传点的店铺进行严格审查,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查找食品质量风险。

刘更超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共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规则和标准,突破现有治理模式,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

专家建议,消费者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辨别能力,尤其要防范微信、微博、电商等平台的代购、网红自制食品等新形式、新玩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要为了“尝鲜”“跟风”而掉进“消费陷阱”。

材料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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