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若购买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文介绍一个案例,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3日,薛某在红*假日酒店购买了单价为每盒600元的岁月大红袍茶叶礼盒20盒,共计12000元。礼盒每个包装盒里有3小罐,包装上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红*假日酒店承认其销售的商品无标签。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红*假日酒店退还12000元货款,并支付120000元的赔偿款。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还货款,但驳回了十倍赔偿的诉求。二审法院支持了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观点:
红*假日酒店向薛某交付外包装不符合相应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薛某要求红杉假日酒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应予支持。
对薛某要求红*假日酒店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产品本身存在产品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 ,且红*假日酒店销售该产品并未造成薛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并且在销售此商品当日,红*假日酒店方有关人员已尽可能通知薛某一方关于商品存在标签不全的问题,同意退货,表明其并非故意销售标签不合格商品,故薛某在要求退还货款的同时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1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涉案商品的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成分、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保质期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商品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红*假日酒店作为专业的市场销售者,销售未标注任何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的涉案商品,应认定其具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明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非以所涉食品造成了消费者实际的人身损害为前提,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只要薛某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其有权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无须证明其因涉案商品受到了实际的人身损害。
综上所述, 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红*假日酒店应向薛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薛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1民终5584号)
点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签内容部分错误或者部分缺失,属于标签瑕疵。此时,若该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经营者不需十倍赔偿。

建议: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制作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作者:叶松
审核:黄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