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做*品毒**犯罪辩护的律师,近日我们团队办理了一件销售*肥药减**涉嫌贩卖*品毒**罪的案件,我们来分析一下销售减肥产品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过搜索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所以看见这篇文章的朋友们,你身边有个律师朋友很重要,在你做生意赚钱的时候,不妨咨询一下律师,这件事究竟能不能干,因为有可能你认为在朋友圈发图卖货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就有可能分分钟被买家起诉要求赔钱(还是10倍),还有可能被法院判刑坐牢,交罚金。
来看看几个销售不合法减肥产品的案例:

一、被买家起诉要求要求10倍赔偿,法院一般会支持。
案例1:( 2021 )鲁1083民初3950号
2021 年6月27日、6月28日原告宋涛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向被告徐亚男购买减肥产品,共计花费3800元。原告自述吃了上述产品后出现兴奋、头晕、失眠、心跳加速等症状。经审查,该减肥产品预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等的标签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卖家:
1. 返还原告货款3800元;
2. 被告徐亚男赔偿原告宋涛所购产品十倍价款38000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吗?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等。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减肥产品无任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认定为其明知。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类似的案例还有一些,基本都是销售了几千元的减肥产品,但是被买家起诉要求10倍赔偿,而且法院大概率都会支持买家的诉求。当然也有极少数因为原告职业打假者的身份而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
总的来说,销售三无产品的减肥产品,包括韩国处方*肥药减**、泰国DC*肥药减**等存在的民事风险在于:被买家起诉要求10倍赔偿。
二、判刑坐牢的风险,交罚金。
案例2:郭美美销售减肥糖案
2020 年9月起,周某某将生产商曾某某等人生产的减肥糖批发给下级销售代理赵某、李某等人,赵某等人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至全国各地。
2021 年1月,赵某发展郭美美为销售,郭美美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广告,销售减肥糖。该系列案中的减肥糖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糖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 年10月18日,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郭美美一审获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3:美容院老板销售韩国处罚*肥药减**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开美容院的董某某等3人在没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从韩国购入一款名为“韩国处方*肥药减**”的减肥产品,微信上予以销售,销售金额高达80万余元。*肥药减**中含有麻黄碱、咖啡因成分,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
最终,董某某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年和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时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70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一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五条 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从目前的司法判决来看,销售减肥产品,有的判决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有的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9年12月1日后,新的 《 药品管理法 》 施行后,销售没有进口批文的进口*肥药减**不再认定为假药,销售进口的*肥药减**,比如含有麻黄碱、西布曲明成分的*肥药减**,那么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了判刑坐牢之外,还要按照 按销售金额的二倍处罚。注意是销售金额的二倍,而不是利润的的二倍,比如销售了20万的产品,利润是2万元,那么罚金是40万元,而不是2万元。
这种案件最常用的辩点如下:
犯罪情节较轻,销售范围相对较 小,主观恶性也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和退赃。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除此之外就只能依据个案定制,有疑问的可以私信咨询。
另外说一点,别指望通过吃*肥药减**减肥,要不副作用大,牺牲健康为代价,来源不明的可能还有*品毒**等违禁成分(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靠谱的减肥还是通过调整饮食结构,合理运动来实现。
专业*品毒**犯罪辩护的律师,只做*品毒**相关案件、*毒涉**行政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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