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代购*品毒** *品毒**犯罪 贩卖*品毒**罪 运输*品毒**罪 非法持有*品毒**罪 刑事辩护
高某是一名瘾君子,既吸食*品毒**,又对外零星出售小量*品毒**,俗称“以贩养吸”。去年夏天,高某在城区的一处宾馆内,连续三次向王某出售*毒冰**,*品毒**数量加起来有31克。
一个月后,高某找到了好友宋某,让宋某替他到城区的一个加油站向一名姓陈的男子购买12克*毒冰**。宋某获取*品毒**后,就把这些*毒冰**拿到了高某居住的小区,交给了高某。
没过多久,高某又说自己毒瘾发作了,打电话给宋某,让宋某帮忙到一处酒店向陈某购买12克*毒冰**。宋某买到*品毒**后,刚赶回高某所居住的小区大门,就被侦查人员抓获了。
在这起案件中,因为高某有零星销售*品毒**的行为。所以,办案人员认为高某让宋某去购买的那24克*毒冰**,也应该视为高某将要被用于出售。故最终认定高某贩卖55克*毒冰**,判处高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宋某呢?宋某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对于宋某认定为何罪名?该判处多少年刑罚?这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所在。控方认为宋某主观上是明知高某有贩卖行为的,所以宋某替高某去购买那24克*毒冰**,可以视为宋某有帮助高某出售*品毒**的故意。所以宋某与高某成立贩卖*品毒**罪的共犯。
那事实真的就是如此吗?如果控方的指控的成立,那就说宋某贩卖了24克*毒冰**。依照法律规定,宋某的刑罚将会在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面对如此指控,宋某就肯定不服,自己好像只帮他去买过两次*毒冰**,就怎么成立贩毒呢?一片助人为乐的“好心”,到头来坑害了自己?
但要证实宋某不构成贩卖*品毒**罪,必须要对控方的指控逻辑进行剖析并加以*翻推**。在这里,需要注意控方的两条入罪思路,第一是假如宋某替高某出售*品毒**不是简单的代购,而是从中获取到了物质利益,那么宋某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倒卖*品毒**,从而被指控构为贩卖*品毒**罪。第二是假如宋某明知高某说的是假话,明知高某是以贩养吸的毒贩子,之所以购买这24克*毒冰**就是用于贩卖的,那么就可以说宋某有协助高某出售*品毒**的行为,从而也构成贩卖*品毒**罪。
但透过案件的细节,我们了解,宋某在两次购毒过程中,其实也就只是起到一个代购人的角色,跑腿买货的工具人罢了,连居间都算不上。

在宋某去拿*品毒**前,高某已经和毒贩陈某商讨好了交易的*品毒**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等细节,而宋某根本就不认识陈某,也未直接与陈某联系,也没有与陈某直接接洽的机会。并且根据宋某的供述,同案人陈某及高某的口供,宋某在帮高某购买*品毒**的过程中,也没有获取到任何的利益。所以,就不能说宋某是居中获取利益,不能说宋某是变相加价,宋某并不是倒卖*品毒**型贩卖*品毒**。
另一方面,宋某供述他仅知晓高某是吸毒人员,并且高某自己承认自己是以贩养吸,自己有吸食的*品毒**的习惯,这些证据也证实了宋某主观上确实不明知高某有贩毒行为,故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明知他人贩卖*品毒**而为其代购*品毒**的情形,也不具备按照贩卖*品毒**罪共犯论处的条件。
在否定完宋某构成贩卖*品毒**罪之后,控方提出宋某构成运输*品毒**罪。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宋某究竟构不构成运输*品毒**?如果构成,宋某的刑期同样可以判到7至15年有期徒刑。
那么对宋某构成运输*品毒**罪这样的指控,我们又该如何思考呢?
运输*品毒**的入罪思路比较简单,只要你携带了数量较大的*品毒**,然后让*品毒**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中,就可以说你构成运输毒罪了。比方说,你把几十克*毒冰**放在包里,从天津到北京。又比如说,你在深圳买了几十克*洛因海**,放进自己的*裤内**,蒙混过关,顺利带回了广州。
但我们经过分析后,可以看到,宋某第一次替高某代购24克*毒冰**是在同城区的一个加油站,第二接*品毒**的地方是在一个酒店,距离高某的住所连十分钟车程都不到。
这里面就有学问了。在同城内,在如此短的距离内去代购*品毒**,还能构成运输*品毒**罪吗?
需要说明的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短距离运送*品毒**是否构成运输*品毒**罪是存在争议的。有的人持肯定观点,其认为运输*品毒**是一种客观行为,只要被追诉人在我国境内通过自身或者委托、雇佣他人携带、寄递、运输*品毒**的,不论距离长短,都构成运输*品毒**罪。
当然,也有的人持反对观点,其认为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认定为运输*品毒**罪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运输距离和目的,起运地和实际到达地之间要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对于在不同城市之间运送*品毒**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品毒**罪。但对于同城内的运送,因空间距离较短,通常不宜认定为运输*品毒**罪。即使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也应当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通过运送*品毒**获得运输报酬的目的来作为认定的标准。
回归到宋某的案件,经过深入分析,宋某受高某指使后,为其代购*品毒**,购毒地点与高某的住所之间相距不过是十分钟左右车程,运送*品毒**的距离较短,且没有证据证实宋某因此而赚取了运费,故不宜认定为运输*品毒**罪。实际上,对宋某某短距离运送购得的*品毒**并交给高某的行为,可视为代购*品毒**行为的一部分。所以不应当将宋某认定为运输*品毒**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此观点,仅认定宋某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