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职工贷款证明格式 (深圳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

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款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款贷**缴存证明的流程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贷**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具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款贷**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3.账户标识。武汉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款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标识。

4.返回回执。职工在异地办理公积金*款贷**发放后,应将缴存证明的回执联提交至武汉公积金中心。

5.账户标识解除。对*款贷**地公积金中心审核结果为不予*款贷**的职工,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账户标识解除手续。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款贷**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款贷**结清后,借款人可凭*款贷**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款贷**结清证明、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标识变更手续;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或撤销异地*款贷**缴存证明时,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办理“标识”或“标识解除”手续(原为“账户冻结”或“账户解冻”)。异地*款贷**结清后,由武汉公积金中心办理“标识变更”手续(原为“账户解冻”);配偶办理时需补充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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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赵乐宁 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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