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消费能力的提高,商品的提供也发生了一些转变,由最初的商家展示商品,渐渐的变为了消费者想要的,商家去制作,也就是所谓的定制。

定制产品价格比之普通的要更高一些,但是各方面的标准都要比普通的更合消费者的心意,因为定制商品都是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来制作的。
这种定制商品工艺要求更高,所费人力也更大价格也更高一些。大多数情况下,定制产品都是无法退换的,因为每个人定制的要求不一样,定制产品在定做之前商家都会与消费者告知定制产品不可以退换。
但是也不乏特殊情况,就比如说定制产品不满意或定制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定制要求,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退换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者不满意定制产品质量退换
张先生因为家中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开关太过于麻烦,于是想换成推拉门。经过多番寻找,张先生来到一家家具厂,选择定制推拉门,也更能符合自己的要求。

张先生与家具厂的负责人约定好了定做的样式尺寸,并规定了制作时间,双方还约定3000元的成交价格,在张先生确认收货后付款。
之后,家具厂按照张先生的规定制作好了推拉门并按时上门安装。当时验货时并没有发现不对的地方,于是张先生爽快的支付了钱款。
没想到几天后推拉门就出现了问题,推拉时明显的发出吱嘎的声音,张先生于是找到家具厂要求退款处理,但家具厂的负责人表示,定制产品一经收货、不退不换。
家具厂的负责人还表示,如有需要维修的地方可以免费维修,但是定制产品是不能退换的。张先生认为,推拉门只使用了几天就发出噪音明显是质量问题,属于质量不达标应该退换。

张先生与家具厂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只能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家具厂退款。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产品明显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无理由退换,故最后判决家具厂为张先生更换新的推拉门。
定制产品可以退换吗?
定制产品是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而非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本案例中承揽人显然是家具厂一方定做人则是张先生,而作为承揽人一方的家具厂制作的推拉门,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所以作为定做人张先生可以要求家具厂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并承担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其中之一就是消费者定作的。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消费者定做的产品是无法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不能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代表定制产品不能退换。
很明显本案中推拉门出现了质量问题,张先生要求家具厂返还钱款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张先生想要该换推拉门的原因是因为推拉门比起其他门更加方便、无噪音,但定制的产品却出现了质量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等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家具厂为张先生重新更换推拉门,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择定制产品验货时,一定要小心谨慎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定制产品也是可以退换的,但退换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大多数情况下定制产品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只能是销售者对其进行整理修改。
因此产品验收前消费者应当仔细观察并拍照、留存证据,以防后续发生问题。因为定制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想要维权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以保存证据十分重要。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定制产品遇见了问题,与商家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办法来维权。向消费者协会打投诉电话,或者向工商管理部门打投诉电话,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法院上诉让法院来判决。
但总归维权是麻烦的,如非必要定制产品还是要更加小心谨慎,毕竟和气才能生财。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得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