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迟迟不开发票,造成买方税额损失,该由谁承担?

在日常货物买卖中

合同里经常约定

卖方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但如果卖方不开发票或

未及时开具发票

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抵扣税款

而多缴税的

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 未开具发票 引发的纠纷

在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

双方达成和解

卖方迟迟不开发票,造成买方税额损失,该由谁承担?

迟迟未开的发票

2020年疫情爆发,口罩成为紧俏物资,A实业公司也将自己的目光投向口罩市场。2020年3月,A实业公司先后向B劳保用品公司采购三批一次性防护口罩,货款总计140余万元。双方共签订三份买卖合同,均约定合同货款为含增值税出厂价,其中两份合同明确约定税率13%,另外一份合同并未约定税率。

A实业公司付款后,B劳保用品公司按约交付了全部货物,但*票开**时间却一拖再拖。由于此次采购的口罩都是用于出口,A实业公司急需B劳保用品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几经催促,2020年6月,B劳保用品公司承诺将于一个月内分批次开具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无法抵减的税额损失

迟迟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正常退税,给A实业公司造成了不小的税额损失,无奈之下,A实业公司只得寻求诉讼途径解决问题。A实业公司通过查询得知,B劳保用品公司早已于2020年12月完成了注销,但未进行清算程序。

于是,A实业公司只得将B劳保用品公司的两名股东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两股东赔偿退税损失16万元,赔偿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加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损失、所得税损失、利息损失等33万余元。

发挥专业优势,人民陪审员发力促调解

承办法官朱婷婷充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案件涉及税法专业知识和涉税实务处理,对审判组织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于是向立案庭 申请具有税务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 参与案件审理。经随机抽选,王瑛玫成为该案人民陪审员。

审理中,承办法官先后多次通过电话及面谈方式,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对相关涉税实务处理的认识不一,互相之间始终无法达成共识,调解工作一度进展缓慢。

A实业公司对B劳保用品公司及两股东颇为不满,认为其存在恶意欺骗。合同签订时,明知口罩用于出口,将涉及出口退税问题,后续双方也明确了*票开**时间,却依然不守信,致使原告产生税收损失,两股东理应按照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相应赔偿。

对此,B劳保用品公司的两名股东则认为,仅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情况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时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只能开具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实业公司对此明知,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应为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承办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到法院一同查阅案件卷宗,梳理前因后果,研究后续审理思路。

王瑛玫老师在税务机关工作,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经过商议,合议庭很快确定了审理思路。该案的症结主要在双方当事人对涉税实务处理不甚清晰,无法在正确认识基础上进行沟通,合议庭最终决定以释明税法专业知识为切入点,来改变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不久,合议庭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

卖方迟迟不开发票,造成买方税额损失,该由谁承担?

(在线调解现场)

调解过程中,合议庭安排,由人民陪审员王瑛玫老师逐一对A实业公司所主张的诉请进行相关税法释明。对于A实业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损失,王老师耐心解释,双方的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B劳保用品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受到疫情的影响,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也会相应有所调整。若其承诺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违反税收相关的规定,B劳保用品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税率为13%的发票。

关于因B劳保用品公司未开具发票而增加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损失的计算,应以增值税税款为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7%,教育附加应为3%,故A实业公司的计算存在错误。

所得税方面,A实业公司并未提供依据,无法判断其合理性。

审判长和承办法官则围绕履行合同义务、股东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释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件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卖人不能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合议庭有针对性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态度明显缓和下来,从开始的针锋相对,逐渐接受了合议庭协商调解的建议。

A实业公司当场决定放弃除第一项诉请之外的其他主张,并同意调解。两股东也同意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两股东共同支付A实业公司款项15万元。(以上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在买卖合同项下,若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能会产生哪些税款损失?在此,法官提醒买卖合同交易双方应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所谓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由于销售方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购买方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 加重了购买方的增值税缴纳负担

我国施行的是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即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需要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只有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购买方销售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如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加了购买方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增加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税负 ,具体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比如,若纳税人所在地在本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标准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税标准为2%。

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若购买方购进货物,销售方不开具发票,购买方则没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极大地可能 导致购买方多缴 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