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起诉案例 (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多久)

刑事案件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案例

【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用微信号与张某加上微信好友, 张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杨某有淫秽色情电影视频,提出购买淫秽色情电影视频,被告人杨某当天在电脑上从淫秽色情的网站*载下**了44部淫秽色情电影视频,张某用微信给杨某转过去15元钱,杨某将一部淫秽色情电影视频转到张某的微信上。

过后,张某又提出购买淫秽色情电影视频,并于2022年7月3日至5日分五次将购买淫秽色情电影视频的200元人民币用微信转给杨某,杨某将购买的20部淫秽色情电影视频传到张某微信上。

经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对扣押杨某电脑里44部疑似淫秽视频进行鉴定,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赃款已全部退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经审前社会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微法简评】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 视频文件十个以上 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 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 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 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 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

(七)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