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发票必须明细吗 (超市机打小票能做账吗)

关于销货(购物)清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销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这种情况下,销货清单并不构成单独的税前扣除凭证,它只是发票的一个辅助凭证。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要求必须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不能自制。

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的销货清单

关于 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销售清单 ,目前税法没有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有两个答复,可以关注:

1.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7月6日)

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 作为税收凭证。

2. 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2022-04-02)

问: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可以是自制的。 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种情况下,销货清单也不构成单独的税前扣除凭证,它也只是发票的一个辅助凭证。是否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无强制要求。

三、与预付卡销售有关的销货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属于“预付款”性质;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能取得购物清单,销售方不再开具任何发票,购买方只能凭购物清单入账,可以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这种情况表面上看是以购物清单入账并税前扣除的,实际上是以之前的“不征税”发票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