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施工中的“顺延工期”有可能成为承包人对抗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的重要理由;也有可以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追加工程费用索赔的事实依据。那么实务中,承包人怎样操作,“顺延工期”才能合法、有效成立呢?且看以下“顺延工期”的正确操作方式。
实务总结
一、“事前防范”
承包人对于施工工程的管理,至少应当始于施工合同签署之前,即应就工程工期等重要事项,在合同签署前,提前筹划,做好事前风险防范。
例如 “顺延工期”事项,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充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形。

合同签署后,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情形,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对工作联系单、签证单所载明的顺延工期事项予以盖章、签字确认,以便固化“顺延工期”的合同依据、具体原因、期间等,同时为后期向发包人索赔追加工程费用作好准备。
二、“事中补救”
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顺延工期”情形时,承包人在施工中如遇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合同外工程量增加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延长的状况时,承包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致送要求“顺延工期”或者“增加费用”的书面申请。

三、温馨提示
无论 “事前防范”还是“事中补救” ,承包人为实施“顺延工期”所进行的操作,实质上都是固定工期、费用索赔证据的过程。此过程的缺失,可能导致承包人合理抗辩或者索赔目的落空,可详见本文所引案例。另外操作过程中,承包人还应注意两点:
第一、如遇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拒绝确认时,承包人应针对“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拒绝确认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即在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署的“工期不予以顺延”、“费用不予追加”后注明承包人“不同意”或者“有异议”字样,同时应注明具体日期时间,且保证注明的日期时间晚于发包人落款的日期时间,以证明承包人及时对于工期及费用提出了不同意见。
第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送达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申请、书面异议等文件时,可以采取邮寄或者交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方式,同时应注意保存邮寄单据或者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签收文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拒绝签收的,承包人应以视频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妥善保存视频资料。

案例检索
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蜀东天益空气冷却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5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2019年03月29日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竹建材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重庆蜀东天益空气冷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东天益公司”)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
一、工程名称:重庆蜀东3650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范围:工程用地红线图内所有钢结构建筑工程的制作、运输、安装、交验、服务等全部内容。除风机、行车轨道、百叶窗、水电设备的安装、二次装修、避雷系统、室内隔墙、室内门窗、防火涂料、土建配合费、报建手续费不包含在内。本工程工期要求180天内完成竣工。凡合同确定的工期除遇以下四种情况经双方签字证明,可在总目标工期内予以顺延外,其余任何理由均不得变更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必须在事发3天内办理签证,并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1、因发包方和土建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原因延误工期。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延误。
3、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
4、施工中遇到的计划外且连续六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
5、总工期每迟延一天,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2014年3月10日,蜀东天益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双竹建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重庆市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签署《重庆蜀东3650钢结构工程项目(厂房)工程开工报告》,载明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红线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通一平文件资料等工作已准备就绪。该开工报告由双竹建材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印章,由重庆市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建立单位处加盖印章,由吴重勋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签字。2015年7月26日,蜀东天益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双竹建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重庆市永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本工程验收合格。蜀东天益公司因双竹建材公司工期延迟等诉至法院,要求双竹建材公司支付总工程延迟违约金512400元等。双竹建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蜀东天益公司支付工程款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工程工期如何计算,双竹建材公司是否构成工期顺延。
双竹建材公司辩称: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双竹建材公司认为因蜀东天益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竹建材公司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的开工时间2014年3月10日及竣工时间2015年7月26日是正确的,工期应当顺延。

蜀东天益公司辩称:承包合同未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可以延长工期。退一步讲,即使付款不符合约定构成工期延误,根据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人应在延误事实发生的3日内办理签证。但在长达两年的施工期间,双竹建材公司未办理任何延期签证。
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钢结构承包合同》中第4条工程施工期:“本工程工期要求180天竣工。凡合同确定的工期除遇以下四种情况经双方签字证明,可在总目标工期内予以顺延外,其余任何理由均不得变更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必须事发3天内办理签证,并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1. 因发包方和土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延误。
3.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
4.施工中遇到的计划外且连续六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
5.总工期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
第10.2条工程进度:“属承包方原因不能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始安装,承包方除应提前五天向发包方代表送交请求延期报告,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第10.3条:“只认可以下四种经双方签字证明的工期顺延情况:因发包方和土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重大设计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施工中遇到的计划外且连续六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
因此,根据合同的明确约定,双竹建材公司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双竹建材公司并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双竹建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
因此,双竹建材公司以支付工程款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施工场地不符合施工要求以及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所造成工期延误等理由均有违合同中申请顺延工期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亦应予以维持。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树人矿业律师,私信咨询。也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