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绕不开的“满减”“大促”“预售”
各种营销手段齐飞
满脑子的“冲冲冲”,却避不开的“坑坑坑”
检察官依据《民法典》
为您送上温馨提示
愿您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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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非订金,下单需小心
双十一订单量庞大
预售规则复杂
稍有不慎便可能“晕头转向”
比如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如果您还不知道
就先捂好钱包别急着交钱
一起往下看看吧!
法律小提示: 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汇被广泛运用,但性质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非法律概念。
举个例子: 您想要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烤箱准备入秋烤栗子吃,但商家没有现货,需要您交一笔钱,商家帮您留货。
场景1. 如果您和商家约定交的是定金,那么,这笔定金最多不能超过200元(合同标的金额的20%是定金上限)。
场景2. 如果您交付定金后反悔说不要烤箱了,那么适用定金罚则,无权向商家主张返还200元的定金。
场景3. 如果商家收了定金后反悔不想卖给您,而欲以更高价卖给第三人,那么适用定金罚则,商家应该向您返还双倍定金,即400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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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双十一”,
还是日常消费购物,
大家都需要多加思考、
理性消费。
多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哦~
来源:渭源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