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安瓮**法院审结了一起购买*币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平因犯购买*币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余某平电话联系刘某琴(已判刑),以1400元人民币购买1万元假人民币的价格让刘某琴为其购买10万元*币假**,并向刘某琴转账14000元。翌日下午,刘某琴与卖方(另案处理)谈好交易价格后,将12200元转给其前夫饶某来(已判刑),又将卖方发来的供货人(另案处理)的联系电话转发给饶某来。饶某来向供货人购买*币假**10万元后,在返回途中,被*安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摩托车坐垫箱内查获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一百元票面疑似*币假**一包,经当面清点共有997张,共计99700元,经真伪鉴定,均为假人民币。

*安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币假**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影响了货币的正常流通秩序,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安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平犯购买*币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