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付款方式背靠背付款怎么表述 (甲方如果不按合同付款怎么办)

有合同甲方一直不付款怎么办,有合同甲方不给结算怎么办

2021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B建筑公司承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是S公司开发,B公司出于自身资金链考虑,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甲方收到上家建设单位S公司付款后,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货款,建设单位付款延期的,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A公司为了拿到这笔大项目供货的单子,在合同签订时并未在意这些支付限制条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根据B公司的指令供应钢材。但在货款结算时,却今收到部分货款。当A公司索要剩余的500万货款时,B公司以上家S公司尚未付款为由,拒绝了付款请求。

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等。

庭审中,被告B公司辩称,确实有500万余元货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因上家S公司为付款,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相应的利息损失也不成立。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S公司未支付B公司工程款的原因在于B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工程,S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是B公司违约所致,且与A公司无关。

A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如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履行,即B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在支付给A公司,必然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对原告显失公平,故因被告过错导致合同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拒付本案争议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建筑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货款500万余元,并按同期LPR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案情分析:“甲方收到上家款项再支付下家货款”这类约定在商事合同纠纷中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工程供货、连环买卖等合同中,俗称:“背靠背”付款条款。而中小企业因为市场地位的关系,收款过程中常常收到此类条款的影响。“背靠背”付款条款成就与否,遵循诚信原则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