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征信过不了定金能退吗 (因征信不行二手房买卖纠纷)

预约合同签订后,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给付定金的一方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是购房人的个人征信问题导致其无法足额*款贷**支付购房款。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原告李某(购买方)与被告王某(出售方)在房产中介公司的撮合下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王某同意将其位于化州某楼盘的物业出售,成交总价为870090元,首期款为261090元,在签订定金补充协议后7天内支付,剩余部分为组合*款贷**,现收取购买方定金30000元,收齐全部房款当天交房;若出售方出现违约情况,则赔偿购买方双倍定金,若购买方出现违约情况,则出售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违约情况:有一方不符合出售或购买条件、不想买或不想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拖延时间);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三天告知双方。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李某便将定金30000元支付给被告王某。经原告李某向银行了解,因其征信存在问题,可能不能足额发放购房*款贷**。随后,双方就购房款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李某在六个月内付清全部购房款,而原告李某则要求在三年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双方未能达成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李某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并要求被告王某退还定金30000元,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本质上属于预约合同。是本约签订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签订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至合同订立。在本案中,双方仅对涉案合同的标的物房屋,总价款870090元以及首期款261090进行具体约定,对房屋的交付以及剩余609000元如何支付无法达成一致,买受人李某对出卖人王某要求其在支付首期后六个月内付清涉案房屋购房款等条款不能接受,是基于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磋商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不能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构成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预约合同应解除。买受人李某依约支付的3万元定金应退还。出卖人王某主张买受人李某的“征信”有问题无法在半年内*款贷**付清涉案房款,不能满足出卖人的条件,致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出卖人王某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应当订立合同的预先约定。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叫本约,或者本合同。预约是订立合同的意向,本约是订立合同的本身,预约的表现形式,通常是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预约成立之后,产生预约的法律效力,即当事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未能订立本约的,应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签订定金协议后,对首期款外的剩余款项支付日期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情况属不可归责当事人的事由,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现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完善,个人征信与人们经济生活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诚信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注意维护自身良好的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