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笔录流程 (办案的过程)

谭谭法 • 办案实录

一起疫情下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涉及被告10人,我的当事人是历世尚浅的年轻人。我国以往的组织他人偷越过边境案,大部分涉及组织去往他国打黑工或引入外籍人士来我国打黑工。该案是通过包装手段获取邀请函,组织外籍人士非法入境,被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过边境罪的国内首例。

办案流程笔录,办案过程记录

2020年开始的疫情对每个人的影响都非常巨大。疫情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模式,一切充满了不确定。

随着有关境外人员来华政策不断收紧,许多境外人员因为疫情管制,无法来华进行探亲访友,于是出现了本案的状况,涉案的10人将需入境的境外人士包装成公司项目境外合作伙伴拟派遣来华的工作人员,并将因此获得的邀请函出售,导致58名外国人士成功非法入境。

从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到收到该案的一审判决,接近13个月时间。

疫情期间抢号(秒光)会见的困难就不必说了,2022年年底防疫政策的大转向,一大波的办案人员因感染新冠造成工作的中断……

案件是2022年8月29日开庭的,本来预估判决可能在2个月左右能收到,经过认真梳理证据材料,写了一份辩护意见,建议量刑在一年以下。

办案流程笔录,办案过程记录

然疫情下的审判时间还真是无法预判。2023年1月6日判决书下来的这一刻,稍许松了一口气。当事人被判决的刑期为一年三个月,鉴于关押已近一年三个月,也算是实报实销了。所幸的是案件当事人可以在1月21日(大年三十)前释放回家了。

于律师而言,收到判决书并非意味工作结束。

#1

我还需考虑当事人离开看守所之后是否有现金购买回家车票,身份证是在看守所还是在公安承办处,释放的时间是早上还是下午,家属如要帮其购买机票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衔接,接下去的罚金刑应如何缴纳……

#2

在第一时间将收到判决书的信息与家属沟通后,我便开始着手拨打看守所得收押室电话,财务室电话……

得到的消息是不知道当事人的身份证是否已随案移交,至于大帐里是否还有钱,有多少钱也不知道。

#3

经过N个来回,知道这边可能挖掘不到其他信息了,又锲而不舍地拨打公安承办电话。公安的电话绝大部分时候是打不通的,他们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出差的路上。

还好,运气不错,经过10几次的来回周转,终于和承办联系上了,承办告诉我,他这里只有一个当事人的手机,要等判决生效后(也就是当事人释放后)才能办理相关的手续。

#4

多轮的沟通,最后汇集的信息是,当事人上午9点左右会从看守所释放,家属买的机票是下午6点的,预留了充分的时间。

就算身份证不在手头,去机场办临时的乘机证明也可以。我赶紧将相关信息告知家属,让他们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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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案 感 悟

疫情下,纵有太多不确定性,当事人能够回家过大年这事总算妥当了,我心头的石头算是落下了。

以下附上辩护意见全文(已隐藏相关敏感信息):

辩 护 意 见

被告XXX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同时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案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与传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相比,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引入对象、社会影响等方面差异较大,在进行法律评价时需要有所区别。

对于《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对这一罪名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通过在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发现以往常见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行为人拉拢、引诱他人,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非法务工、相亲等案情。

而本案的发生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我国有关境外人员来华的政策不断收紧,许多境外人员因为疫情管制,无法来华进行探亲访友、工作学习。在此背景下,本案被告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开始为这些境外人员以虚假理由申请邀请函,帮助他们获取来华签证,从而非法入境。

与常见多发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相比, 首先 ,在行为方式上,本案被告在组织偷越国边境时,并没有实施引诱甚至是强迫使他人入境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没有造成额外的伤害。

其次 ,在引入对象上,本案被告在对接境外人员时,会考虑到其来华目的,对潜在风险进行把控,本案被告所组织的非法入境人员,他们来华都有正当合法的目的,例如走亲访友、深造学习、复产复工等。与常见组织偷越犯罪中引入“打黑工”的非法入境人员不同。

最后, 在社会影响上,虽然本案被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国边境管理秩序,但是非法入境人员来华后,他们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既没有影响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没有引发疫情扩散的危害结果。

综上, 考虑到本案与传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在行为方式、引入对象、危害结果方面有明显差别,在定罪量刑时,宜综合考量案件的上述因素对本案被告进行法律评价,实现罪责罚三者的均衡。

二、被告XXX对收受的30000余元,主观上认为是“项目辛苦费”,而非“参与犯罪所得的”,可见其并无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犯罪的想法,主观恶性非常小。

虽然在客观事实上,被告XXX帮助刘某汇总上传申请pu邀请函的境外人员的信息,对刘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刘某也分批四次向被告XXX支付了30000余元,但是刘某并未直接告知被告XXX,是因为pu邀请函的事情才给他钱,只说是共同做项目的“辛苦费”,法庭上刘某亦保持了此供述。

而被告XXX对这笔钱,一开始认为是被告刘某人很仗义、对自己很认可,有好事想着自己,所以才收下。他并不知道这笔钱就是因为自己未阻拦刘某私开pu邀请函获得的。后面发现事情有些不太正常,但因刘某做出了合理解释,且外国人是否真来公司工作不是XXX的工作职责,所以才收取了刘某的款项。可见自始至终,被告XXX都没有“通过多违规帮刘某汇总上报邀请函信息可以赚取更多钱”的想法,因此相较来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非常小。

三、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明知刘某在项目中添加无关人员,但仍在2份《邀请函》上充当联系人的事实存疑。

首先 ,邀请函上附有联系人,即本案被告人XXX的签名与联系电话。可是,一方面,根据证人陈某的证言,当他接到上海警察的调查电话之后,他按照邀请函上手机号码,联系XXX,接电话的却是刘某。另一方面,通过阅卷,我们发现这里写的XXX联系方式确实是刘某的手机号。

试问,为什么联系人写的是被告XXX,但是联系电话却要写刘某的手机号呢?如果XXX是在明知帮刘某所联系的项目外人员发邀请函,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写自己的电话呢?

其次 ,邀请函上有手写的“XXX”三个字,但我们对被告XXX和刘某在讯问笔录中的签名进行对比,却发现邀请函上“XXX”的三个字,更像是刘某的笔迹。辩护人仔细查看了XXX在公安的四次笔录中的签名,发现XXX本人的签名整体偏草书,这些不同时间审讯时的签名保持了这个不变的特征,反观邀请函上的字迹比较工整规范,更像是不熟悉“XXX”写法的人书写的。

最后 ,在被告人XXX的数次讯问中,被告人XXX对自己所参与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事情,都仅提到了帮助刘某上报汇总信息,而对于充当邀请函上联系人的事件,从始至终没有提到过。

综上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XXX的主要罪行—明知刘某在项目中添加无关人员,但仍在2份《邀请函》上充当联系人,这一事实仍然存疑,我们推测很有可能是被告刘某代替XXX进行签名、发函的,XXX本人对于充当邀请函联系人一事并不知情。

四、被告XXX所参与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事实,仅涉及对境外人员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犯罪情节极其轻微。

综观整个案件,X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仅仅是将刘某私报的境外人员统计上报,而其工作也不具备实质审查的职责。除此之外,XXX无参与犯罪的其他行为。

辩护人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自始至终,XXX毫无积极追求犯罪的行为,其只是没有阻止其领导兼带教老师刘某上报境外人员的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阻止刘某的违法行为对于XXX而言,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期待性。

被告XXX是刘某的下属、后辈。试想,作为一个仅参加工作一年多、刚刚离开学校的年轻人,面对一个具备十几年工作经验的领导、前辈时,不论是出于对前辈的钦佩,还是出于对领导的敬畏,甚至仅出于对前辈关照自己的感谢,一般人都很难做到违逆领导的命令,更何况是向公司纪委、上司进行举报呢?于情于理,我们都无法苛求被告XXX在当时的状况下,作出我们所期待的正确选择。

除此之外,被告XXX所做的仅仅是对相关信息汇总上报,他并没有实质审批的权力。pu邀请函的无序下发,除被告XXX知情不报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单位审查的疏忽。虽然在公司内网设立了多级的审批程序,但是由于部门领导过于信任员工,忽视了对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实质审查,才给了被告XXX、刘某“可乘之机”。

五、考虑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羁押期限、家庭状况等因素,建议对XXX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XXX的量刑范围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第23条: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应当重点惩治首要分子、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对受雇佣或者被利用从事信息登记、材料递交等辅助性工作人员,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由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如文所述,被告XXX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同时具有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其次 ,被告XXX是初犯,且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XXX毕业于某985大学,受到过良好的教育,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事件,在灵魂上给了他很大的触动,其自始至终认罪伏法。

最后 ,被告XXX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尚未结婚,人生才刚刚开始。他的家庭状况也比较困难。被告XXX是家中独子,其父母都是老实淳朴的农民,两人辛辛苦苦将儿子供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本以为可以稍稍歇一口气,但是没想到,儿子不小心走入迷途。作为家庭的主要支柱,XXX已被羁押近一年,加之疫情的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较为窘迫。尽管如此,XXX及其父母仍然愿意退赔。

因此,我建议对被告XX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让XXX早日回归社会。此种幅度量刑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对XXX今后的人生发展及家庭的稳定都极其有利,也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辩护人:

年 月 日

办案流程笔录,办案过程记录

谭武英 律师

ALB中国前15强律所合伙人

法学硕士 & 金融学硕士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十余年的某直辖市检察系统工作经验

执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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