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鲜活农产品流通是我国农产品大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提高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文章首先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重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模式, 包括直销模式、零售商对接模式以及龙头企业对接模式, 最后提出了加快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
鲜活农产品流通是我国农产品大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联结鲜活农产品生产与消费, 以千家万户农民卖菜为起点, 以千家万户市民买菜为终点, 一头连着农民, 一头连着市民。但近年来, “菜贱伤农”和“菜贵伤民”的现象屡屡上演。“买难卖难”和“贱卖贵买”并存是当前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典型特点。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农民生产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带来市场需求信息的获取困难或获取成本过高, 盲目生产不但使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还会带来由于供需不平衡而导致的价格波动。基于此, 构建高效的市场主体, 减少鲜活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和信息不对称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户自发结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头连着农户, 一头连着市场, 在整合农民力量、对接市场需求及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对于化解小生产、贵流通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促进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者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体系中重要性的研究 (周殿昆, 2010;张跃, 毋俊芝, 2010) [1-2]。二是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的研究。施晟等 (2012) 提出“农户+合作社+超市”的创新模式可以带来溢价, 实现农户、合作社、超市的多方共赢[3]。隋妹妍等 (2010) 提出了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两种方式, 即“农户+合作社+企业”模式以及“农户+合作社+超市”模式[4]。三是对在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如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 (刘军, 2007) [5]。从相关研究来看, 学者对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问题研究较少, 很多研究关注在农超对接这一单一模式中农民合作社如何发挥作用, 没有形成一个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系统创新体系。基于此, 本文以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 结合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现状及新趋势, 分析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系统创新问题。
二、农民合作社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发组成的互助经济组织, 是介于个体农民与市场之间的重要经济组织, 可以发挥衔接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纽带作用, 提高农民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 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平衡鲜活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
对于大多数小农户来讲, 当他们单独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 大多处于市场权力中的弱势地位, 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高昂[2]。以蔬菜为例, “菜贱伤农, 蔬菜丰产却不丰收”的现象不断出现, “种菜的永远赶不上倒菜的”,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分散的农民缺乏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需的信息资源和组织资源。在鲜活农产品流通中, 农民由于组织分散、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往往无法掌握农产品的定价权, 在供应链收益分配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农户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组织农民, 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产品销售环节都可以获取规模效益, 使生产者群体能够在产品的价格以及销售条件上增强谈判力量, 使鲜活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向着有利于农民增收的方向调整。
(二) 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我国鲜活农产品的生产大部分由众多小规模分散的农户来完成, 从供应链信息流流向来看, 需求信息要经过多个环节才能到达农户手中, 这期间不仅存在着需求信息被放大的问题及传递时滞的问题, 同时也会受到投机行为因素及中间商道德风险因素的影响, 最终使得到达农民手中的信息真实性较差, 而农户要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又非常高, 使得农民生产总是滞后于市场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发布主体和接受主体, 规避以小而散的农户作为信息接收主体引发的市场同步放大或收缩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获取农民生产信息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同时依靠其组织优势更容易获得市场需求信息,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产品供应链信息不对称问题, 增强买卖市场的透明度。
(三) 有利于鲜活农产品营销和品牌建设
随着消费者品牌意识的增强以及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 除农产品自身属性外, 农产品营销和品牌创建将成为农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农产品品牌的建立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知程度, 形成稳定的消费者群体, 增加农民收入。由于市场意识、信息获取、自身能力等因素的限制, 个体农户在鲜活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中会显得力量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在鲜活农产品营销中的主体作用。现阶段, 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某类具体农产品为依托, 如蔬菜合作社、生猪养殖合作社等, 合作社主要开展供种供料、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产品销售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靠其组织优势, 更好地发挥在农产品市场营销和品牌创建中的作用, 通过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参加农产品交易会等形式, 加大产品宣传力度, 利用社会资源和国家惠农政策, 提升社会知名度, 建立自己的农产品品牌。
(四) 实行标准化生产和提升农产品质量
农业标准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个体农户生产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 造成同类型农产品的质量存在差异, 这就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中间商向不同农户集中大规模采购带来了困难。无论是连锁超市还是食品生产企业, 标准化都是其采购管理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农产品零售中, 由于同类产品不同质, 也会给消费者选择带来困难, 容易导致逆向选择, 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组织地带领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 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4]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证鲜活农产品质量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组织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 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改进的针对性, 引导农民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产品, 保证农产品质量。
三、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研究
根据制度变迁的“成本—效益”分析, 当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 就会产生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在戴维斯—诺斯模型中, 把潜在利润的来源归纳为四种情况, 即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 外部经济内部化带来的利润, 克服对风险的厌恶而带来的利润, 转移和降低交易费用而带来的利润[6]。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是一种流通组织形式创新, 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从成本—效益分析的观点看, 是潜在利润诱致形成的[7-8]。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创新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直销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零售商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龙头企业模式。
(一)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销模式
基于传统批发市场的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存在流通环节多、运距长、损耗大、成本高等问题, 进而造成卖菜难、买菜贵问题的集中涌现。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直销模式的产生基于以下原因:第一, 稳定市场物价, 减少鲜活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鲜活农产品一般都属于生活必需品, 如蔬菜、水果和猪肉, 因此具有较低的需求价格弹性, 消费者对鲜活农产品的价格敏感度很高, 鲜活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风吹草动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近些年来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 究其原因主要是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不完善、农业产业链扭曲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鲜活农产品的直销模式可以减少流通环节, 缩短农产品供应链, 使鲜活农产品以最短的运输时间、最少的流通环节、最实惠的价格从产地直供到社区百姓餐桌。第二, 实现农产品产销对接, 使农民得实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个体农民在资金、信息、政府支持上具有较大优势, 也因此可以更好地对接消费者需求。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可以将增加鲜活农产品销量, 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三, 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消费者对生鲜农产品的定位发生了变化, 往往不再局限于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对其中的附加价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农产品消费出现了品牌倾向。如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食品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有机蔬菜的供应则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面对上述情形, 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显示出了不足, 而鲜活农产品直销模式在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和个性化需求上具有较大优势, 直销模式可以更好地对接需求而实现鲜活农产品定制生产, 由于流通环节少而保持较高的新鲜程度, 更加有利于鲜活农产品的质量追踪。第四, 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央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 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 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 降低流通成本, 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 同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直销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如图1所示。
1. 直销店模式。
直销店模式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地方农协等的推动下, 农户以鲜活农产品直销店的名义与城市的农贸市场或大型商场合作, 通过收取手续费等形式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或零售店中经营;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地或销售地直接建立鲜活农产品品牌直销店, 如一村一品专卖店。直销店模式按产销地划分可以分为产地直销店和销售地直销店;按直销店的存在形式分可以分为品牌直销店和零售店中店。

图1 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直销模式
2. 直销市场模式。
直销市场是在靠近农产品的产地的都市近郊或城乡接合部建立的自选式直销市场。在直销市场中, 农户将自己生产并简单清洗、包装后的蔬菜、水果、花卉、禽蛋、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 按照农户确定的价格交付市场代销, 市场从实际销售额中扣减一定比例维持运营费用, 实现持续经营。直销市场的类型大致分为都市近郊型、纯农村型以及在两者之间的特色直销市场。
3. 组织对接模式。
鲜活农产品直销的组织对接模式是指生产者团体与消费者团体的直接交易或利用公共设施或通过公共机构的推荐进行的直接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是生产者团体的代表。消费者团体可以分为正式消费团体和非正式消费团体, 正式消费团体是企业或学校等具有一定结构、同一目标和特定功能的消费团体;非正式团体是指根据消费者喜好自发组织的消费团体。我们常说的“农消对接”、“农企对接”就是与正式消费者团体的对接;而现代城市中出现的一些农产品消费者联盟就是非正式消费团体, 如“大连自然食品消费者联盟”是大连一个消费者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 以消费者联盟形式从基地和农户手中采购包括有机食品在内的无公害果菜、肉禽等。
4. 配送模式。
配送模式是指由市区居民直接点菜, 郊区产地在一定时间内将鲜活农产品送到社区, 这种新兴的配送模式, 绕过了进场费较高的超市、大卖场, 减少了流通环节, 同时又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农产品新鲜程度的要求。
5. 网上直销模式。
网上直销模式是指鲜活农产品生产者自己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互联网、计算机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在网上直接面向终端客户进行鲜活农产品销售, 而不经过中间商这一环节, 客户自己在网上进行订购。网上直销模式可以以三种方式进行:第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建立直销网站;第二, 通过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直接交易;第三, 通过农业信息网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 了解需求信息。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零售商对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零售商对接是一种类似于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行为。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农产品通过市场交易风险大、容易产生价格波动、供需不平衡, 且安全性难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零售商的对接是以鲜活农产品为媒介, 以合作社、零售商为实施主体, 基于鲜活农产品供应链流程上双方行为的实施以及相互关系来实现。合作社通过向零售商供货, 能够获得稳定的收益和持续发展的空间。零售商直接从产地采购, 在获得稳定货源的同时能够获得渠道优化收益, 降低采购成本, 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零售商的对接可以采用以下模式:
1. 农超对接模式。
“农超对接”是指超市到农村采购农产品, 并把农户的产品直接送进超市。农超对接模式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近年来, 我国“农超对接”发展迅速, 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实际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 如我国分散的小农户无法达到超市对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农民在与超市的谈判中议价能力较弱, 由于付款期问题导致农民参与农超对接的意愿不高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联接农民与对接超市方面均具有优势, 不仅可以克服个体农户供货量不足的缺点, 提升同超市的交涉能力, 节约交易成本;还可以管理生产过程, 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9]。
尽管如此, 由于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 由于产量规模限制并不具备为超市直接供货的能力;即使实现直供, 由于其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的不足, 参与“农超对接”的程度也会受到超市制约。基于此, 为了使“农户+合作社+超市”这种模式更好地发挥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第一, 要建立长期合作意识。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谋求与超市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获得超市这个大而且需求稳定的市场。第二, 提高组织化程度。目前我国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还很小, 难以应对超市大批量和周年均衡采购需求。因此, 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某些地域范围内的合作联社, 或成立跨区域的以某种产品为纽带的专业合作联社。第三, 加强自身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努力克服重技术, 轻管理的弊病, 提高对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应加强农产品及合作社的品牌建设, 不断拓宽新的市场渠道, 扩大市场需求。
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零售店对接模式。
社区鲜活农产品零售店是指位于居民社区内的专营某大类生鲜农产品的零售店, 以社区菜店为主要存在形式。社区菜店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方便百姓生活。社区菜店一般位于居民社区内, 社区菜店距离百姓的生活圈最近, 可以最大程度地为消费者选购蔬菜提供方便, 是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有益补充。第二, 价格便宜且新鲜程度高。社区菜店由于专营蔬菜,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模优势, 与农贸市场上的菜摊相比, 其销售品种更多, 价格更便宜, 同时由于流动性较强, 具有较高的新鲜程度。社区菜店目前以个人或家庭单独经营为主, 未来可以发展成为由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主导, 以龙头企业自营或加盟为形式的连锁化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区零售菜店直接对接, 不仅可以减少蔬菜的流通环节, 降低流通成本, 更重要的是拓宽了蔬菜的销售渠道, 除了经批发市场或超市销售外, 社区菜店也将成为农产品稳定的需求来源。与超市相比, 社区菜店对蔬菜的标准化要求相对较低;与农贸市场相比, 社区菜店对蔬菜数量的需求较大, 且需要的品种较多。这样既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蔬菜供给中的议价能力, 又克服了由于过高的标准化要求而带来的损失。对于社区菜店经营者来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供货既可以减少去批发市场采购的麻烦, 还可以更好地追溯蔬菜的质量, 同时由于是直供, 供货价格也会较批发市场有一定的优势。随着城市社区菜店网络布局的不断完善, 社区菜店将成为蔬菜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 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菜店的流通形式不仅有助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市居民“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 方便城市消费者。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龙头企业的模式一般由龙头企业牵头发起,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10]。此种模式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小农生产自我封闭的桎梏, 大胆引进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龙头企业具有规模和声誉优势, 在鲜活农产品买方市场的条件下, 龙头企业带领农民建立专业合作社, 有利于帮助农民建立起稳定的农产品营销渠道, 快速提升农产品质量。对于农业龙头企业来说, 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 可以以较少的投入获得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面对龙头企业的大量需求, 个体农户在农产品供货种类和数量上均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的需求。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进行组织, 与龙头企业签订收购合同, 既可以获得稳定的市场需求, 避免了市场价格起伏的风险, 也可以保证与企业平等交易的平衡。龙头企业获得了加工原料的供应保证, 维持了生产活动的稳定性, 同时也可以在资金技术和生产资料等方面为合作社内农户提供支持。从发展看我国农村将长期保持少量龙头企业同大量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的构成格局, 按照现代供应链管理的理念,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的鲜活流通模式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受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的对策建议
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 增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服务功能, 对于规范农产品价格、有效配置农业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及满足成效消费者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此, 应加强信息服务和物流服务两个基础平台建设, 加大对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 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信息平台
目前, 我国小经济作物的信息平台建设很不完善, 远远落后于大宗农产品, 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生产, 对市场信息把握不准, 会出现盲目跟风的问题, 进而造成鲜活农产品滞销。政府部门也难以获得相关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真实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户组织起来之后便具备了准确把握信息的条件, 为此应建立完善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信息平台, 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农产品生产、供应和销售等环节的不确定性。第一,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 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电子农务平台以及监测预警平台。第二,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信息的标准化建设。
(二) 建立现代物流服务平台
在当前我国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中, 社会*服务性**组织功能相对弱化, 尤其是物流服务功能更需加强。主要表现为各物流主体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偏低、物流技术设备落后等。鲜活农产品物流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 加强市场化流通服务组织建设, 主要包括物流配送服务、储藏保鲜服务、信息服务等市场化组织;第二, 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基地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在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以及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中心;第三, 发展鲜活农产品配送服务, 鲜活农产品配送服务可以连接农户、供应商、经销商、超市等农产品供应链的所有节点, 农产品配送中心既是商流中心又是物流中心, 它对辐射区域内的广大农户和经营业者提供流通、储存、运输等服务。
(三) 建立流通监管和服务平台
法律和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展, 农产品流通政策直接作用于农产品流通阶段和渠道, 深刻影响着农产品价格和农业产业链的利益分配。为此, 应站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高度, 综合考虑农产品流通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相应的流通监管和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 健全法律法规。这里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出发, 在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市场价格等方面加强立法。另一方面从完善行业立法和制度的角度出发, 制定有关鲜活农产品流通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等, 尤其是加强涉及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10]。第二, 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发展。对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加强政策支持。第三, 加大财政对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政府应重视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公益性, 在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税收以及信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作者:刘刚
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