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王某某的诈骗行为
王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某网店购买了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并且支付费用6000多元。手机到货后王某某与快递员见面,趁快递员不注意的时候,用一部高仿苹果手机与该手机调换,而后声称手机是假的并拒绝签收。
之后,王某找到某宝客服,经过他的介入平台退还了其6000多的手机费用。
不久之后,王某某又用同样的手法购买了一部新款苹果手机,趁着快递员不注意将一部模型机与网购手机调换并拒绝签收。
不久,王某再次找到客服处理此事,同样退回了之前购买手机的钱。经过相关人员的鉴定,王某某两次购买的手机价值11000多元,那么他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呢?

更换手机算是盗窃罪吗?
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解释,即盗窃罪即行为人采取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式,窃取财物,以致于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对财物的占有。
如上述所言,王某某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此种交易行为可视为未成功,也就是说客观上手机的占有状态,从来没有发生任何的改变,归属权依然是商家所有。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王某偷偷更换了手机,以假的手机、模型手机进行调换,事后还将网购手机据为己有。虽然说手机的归属权依然是商家,但是无形中王某侵犯了商家的权益,以秘密的手段转移了财物的占有权。
所以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占有他人财物、手段具有隐蔽性和秘密性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与特征。

退款行为可视为诈骗罪
王某的退款行为并不是简单的诈骗罪,首先王某实施欺骗行为,其次受骗人处理相关的财物,以至于被害人承受一定的财产损失,所以这一场诈骗罪可被定性为三角诈骗。
在这场三角诈骗的过程中,某宝客服是受骗人和处分人,手机店的商家为被害人。王某通过秘密的手段欺骗淘宝客服解除买卖合同,这一行为造成的结果便是商家没拿到支付款且手机损失,进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何会出现“三角诈骗”呢?原因也非常的简单,因为某宝客服对卖家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处理权利,王某与卖家的商品产生争议时,某宝客服便可发挥这种权利。
在王某正式退款之前,手机支付的款项依然还存在支付平台,这个时候卖家有支付货款的债权。不过,某宝作为支付平台第三方,有权解除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

王某调换商家的手机构成了调包货物的事实,并且以调包货物不符合自己的要求为理由向某宝客服申请退款,以至于不明就里的客服选择退还款项。
一般而言,某宝客服也是一个自然人,它需要根据相应的证据做出一定的判断,可是却又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具体证据,具有被骗的可能性。
这也就导致了王某的调包、欺骗行为,让某宝客服陷入错误认识,最终以货物不符合消费的要求为理由解除了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并退还了王某的支付货款。
很显然,消费者与卖家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最后不仅得到了手机,而且拿回了之前支付的欠款,这个时候遭受损失的便是平台商家。

总的来看,这一个三家诈骗先后涉及了三个主体,即行为人、网站平台、卖家和网站支付平台。不过,网站支付平台仅仅用于货款的转移,所以并不需要单独评价。
这一场案件实际上就是一场三角诈骗,受骗人处理人为网站,实施诈骗的人是王某某,而受害者则是手机商家。如此观之,王某某调包商品虚构理由来退款,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标准,且属于诈骗罪中的三角诈骗。
当以牵连犯论处
另外,王某某制造的这一场诈骗案涉及到了盗、骗两个过程,这个概念也非常容易理解。王某通过虚构信息欺骗商家发货,随后再接受快递时调包货物,也可以说是*取盗**货物,事后再向支付平台索要退款。
整个过程中,王某以不支付费用的方式就取得了属于他人的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若是王某不欺骗发货,便不会有后来的调包与退款行为,那么交易无法完成就无法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由此观之,从发货到调包再到退款,三个行为之间紧密相连,最终实现骗取退款、占据他人财物。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事,王某已经达到了牵连犯的成立要件
一是以骗取退款为目的实施的调包行为,二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相互交织,三便是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说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罪行为。
一般而言,牵连犯罪的成立需要有主观、客观两个条件,而王某主观上利用货物调包制造申请退款,以达到欺骗并且成功退款的行为目的。
客观上他所实施的欺骗行为手段达到了目的,手段行为与行为目的紧密联系。通常而言,只有商品与卖家的要求真正不一致时,平台才会将商品退回、货款退回。

然而,在这类案件中王某却采用调包行为,不仅调换了商家的货物,随后还骗取了相应的退款。这样一种手段在网购中十分常见,可是调包货物与骗取退款却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