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命代购管制药品,法律和情理孰轻孰重
一位母亲因为替别人收寄一个氯巴占包裹被卷入一起“涉嫌*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的案件中,还好,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氯巴占,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16H13ClN2O2,适用于治疗对其他抗癫痫药无效的难治性癫痫,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该药物在海外被广泛获批上市,用于癫痫治疗,但在国内被列入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只能依靠海外代购。
这位母亲的儿子患有罕见的癫痫症,服用普通的抗癫痫药物不见起效,靠着病友口口相传,这位母亲从一位微信名叫“铁马冰河”的代购处,买到国外的氯巴占,儿子的癫痫发作也得到了肉眼可见的控制。今年六月份,一名代购者为了躲避海关追查,要了她的地址,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寄给了她,她再将包裹转寄给代购者。
因氯巴占有双重属性,既是药品也是*品毒**,所以帮忙收寄具备了构成*私走**、贩卖、运输*品毒**罪的要件。但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和判决,本案中这位母亲因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初犯、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而免于刑事处罚。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这位母亲来说是一件庆幸之事,但代购的渠道被堵,孩子的病怎么办呢?无法直接从海外购买,在国内也没有合适的替代药物,氯巴占短期内也不能在国内获批,孩子的生机在哪?
前有《我不是药神》中有效且便宜的抗癌药未被获批,后有本案中有效且实惠的抗癫痫药未被获批,为了救命,向海外购买这种国家严格管控的精神药物,是否应该获得法律的谅解?
法律和情理,我们应站在天平的哪一端?
国家对精神药物的严格管控,一方面是因为精神类药品一般会有成瘾性,依赖性,长期使用或者滥用都会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类药物非法谋取利益。但如果因为对这类药物过于严格的管控,而让患者求救无门,这显然是违背了国家管控药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