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通 告

盐亭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当前,全省、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疫情形势十分复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此通告,请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按此通告执行。

一、严格生猪检疫。调运、屠宰生猪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定申报,生猪养殖场(贩运)户申报产地检疫应持有《盐亭县非洲猪瘟防控生猪养殖(贩运)网格员台账》,无台账的官方兽医不予受理。

二、严禁违规调运。禁止未经申报审批违规调运生猪进入我县,发现违规调运生猪的,不得劝返,一律扣押扑杀,做无害化处理,且不予补偿,并从严从重处罚。

三、严格车辆备案。运输生猪车辆必须备案,并随车携带《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四川省生猪运输台账记录表》;未备案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生猪;严禁生猪运输中渗漏粪尿、遗撒其污染物,严禁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不按规定清洗、消毒。

四、严格屠宰行为。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生猪定点屠宰 企业必须开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等自检工作,禁止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取得驻场官方兽医当日出具的《生猪准宰通知单》屠宰生猪,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屠宰车间;禁止私屠滥宰。

五、严格经营行为。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禁电商、物流、快递等企业或个人违规代购代销、寄递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严禁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和染疫生猪及生猪产品; 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求,严禁将病死或疑似染疫生猪乱扔乱丢。

六、严控高危人群。禁止从事生猪贩运(屠宰)、饲料兽药销售、乡村兽医(仔猪骟割)、执业兽医、种公猪直配等职业的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养猪场(户)圈舍;禁止使用运输生猪(猪 肉)的车辆运送饲料;禁止走村串户销售猪肉、饲料、兽药等其他行为;禁止使用未经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种公猪直配或精液配种。

七、严禁潲水养猪。禁止使用餐厨剩余(废弃)物(俗称“潲水”)饲喂生猪,禁止潲水流向生猪养猪场(户)。禁止各酒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行业向养殖户提供潲水,必须按要求规范处理潲水。

八、严格消毒灭源。生猪及生猪产品交易销售市场、经营门店、销售台案及用具、定点屠宰场所、存储冻库和冰柜等应及时清扫、清洗和消毒,严禁生猪及生猪产品交易、销售、经营等企业和个人不履行清扫、清洗和消毒的主体责任。

九、严格疫情报告。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网格化监管、动物养殖、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十、严格舆情监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度,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疫病防控知识,增强广大群众防范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严禁散播不实消息,对造谣传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实行有奖举报。广大群众发现有上述相关禁止行为或其它不利于非洲猪瘟防控行为的,请及时予以劝导改正或实名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首位举报人300元现金奖励;若举报的信息查出重特大案件的另外予以特别奖励。

举报电话: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16-7222046,13990137393;县公安局:110,0816-7222571。

十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亭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

2019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