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本该是喜庆过节的日子,对于微商代购们而言却是焦虑难熬的。因为在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外界响起了很多诸如“代购违法,微商凉凉”的声音,有的代购敏锐的嗅到了商机,抓紧囤货在12月底做完“最后一单大的”。有的代购处于观望状态暂停了朋友圈的更新,更多的代购使出了十八班武艺来试探《电商法》的执行力度。
比如银行、转账、支付宝之类的敏感词一律用暗语或者语音。用英文、日文、韩文发朋友圈,用手绘画代替产品图:


各位代购简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
一个个都变成了大艺术家
原本是这种画风的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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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成了灵魂画手!!!
不能微信直接付款

英文宣传朋友圈

为美术和商业的融合
成为灵魂画家

中式英文的

各种神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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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红算难易程度偏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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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代购们大可不必如此惊慌,我们需要了解《电商法》顺应时代,而不是害怕《电商法》想着法的逃避。《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代购们主要的问题集中在纳税和执照两个方面:
1、并不是所有的商家都要营业执照
依据电商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商家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商家属于豁免登记的范围,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据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豁免登记的范围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现在不需要不代表以后不需要,可以提前注册公司或办理个体工商户资质,实在不愿意注册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2、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分为注册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两者在注册资本、税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如何选择视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想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确定一处线下的经营场所,按照现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另一种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把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

对于平台卖家而言更方便了,各大平台都推出了相应的措施,比如淘宝在去年底试运行的“淘宝小镇”就可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可以注册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注册地址、提供电子签章等等。
3、纳税怎么个纳法?
首先需要认清的事实是,纳税是一定要纳的,但是数额也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恐怖。纳税可以委托财务代理公司或本公司财务依法办理申报手续。做了税务登记会分配税管员,可以咨询他们或者12366。
纳税人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年销售额的多少。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两种方式交税,一种是定税,就是每月不管有没有营业额都要按照规定的固定的金额缴税,并可以购买发票。一种是按照税率交。
一般纳税人则是按照开发票的金额去交税。不管是微商代购还是其他平台代购,保留好票据是非常关键的。
4、支付宝和微信被监控了?
支付宝和微信的交易额并不都是卖东西产生的。只是平台上的商家需要注意,平台会把你店铺的资料直接交给相关部门,比如日常交易额。这并不是监控,而是必须的报送,以后纳税会首先以自报的金额为准,其次会抽查以及后台计算。
关于刷单要不要纳税,答案是达到一定金额是需要纳的,因为它也是当正规成交来算。
总而言之,过度的惊慌是不必要的,营销号们宣扬“代购要黄”的声音可以直接无视,《电商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保障、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只要依法合规经营就不会有问题。

延伸阅读:电子商务法十大新亮点
一、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四、禁止“默认勾选”,应显着提示搭售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七、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着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着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