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卖烟酒怎么处罚 (海外代购类走私犯罪的定性处理)

案情

2018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韩某交给赵某200元,让其代购*品毒***洛因海**。赵某联系袁某,袁某从贩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处以180元价格购得0.2克*洛因海**一包。赵某收到袁某买来的*品毒**后,从小包中给自己私自截留了部分*洛因海**,将剩余的*品毒**交给了韩某,*品毒**被韩某吸食。赵某被警察抓获后,其截留的*品毒**0.05克被查获。经讯问,袁某供认在代买*品毒**中获利20元,赵某供认自己为吸食*品毒**私自截留*品毒**0.05克*洛因海**的事实,各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分歧

该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袁某在代买*品毒**过程中获利20元,以贩卖*品毒**罪处理无异议。但对在代购*品毒**过程中,私自截留*品毒**的赵某如何处理,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在代购*品毒**中,私自截留*品毒**的目的是吸食*品毒**,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且数量很少只有0.05克,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在代购*品毒**中,未经韩某允许私自截留*品毒**,使得吸毒人(买主)韩某的利益受损,而其获益是营利的物质表现,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特征,应该以贩卖*品毒**罪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对赵某以贩卖*品毒**罪处理。理由是:

贩卖*品毒**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品毒**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行为。也就是说,贩卖*品毒**是指有偿转让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品毒**,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如果行为人无偿为吸毒人员购买*品毒**,如知道是*品毒**且数量较大的,定性为非法持有罪。

有偿代购*品毒**包括,行为人的有偿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从解释来看,代购者在委托者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吸毒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报酬不构成贩卖*品毒**罪,如以贩卖为目的,则构成贩卖*品毒**罪。

代购者私自截留*品毒**,可能用于自己吸毒,也可能用于贩卖,截留的*品毒**具有变现的可能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案中,赵某私自截留*品毒**,与委托者同意给予*品毒**的报酬不同,无论其目的是自己吸毒还是贩卖,均带有牟利性质。且从委托者角度来看,因为赵某截留行为而没有购买到足额的*品毒**,*品毒**的实际单价上涨,属于规定的“变相加价”。从全案来看,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品毒**罪。

裁判

法院认为,袁某、赵某向他人贩卖*品毒***洛因海**,构成贩卖*品毒**罪。袁某贩卖*品毒**从中获取钱财,牟利目的明显,主观恶性较大;赵某为吸毒人员代购*品毒**,未直接从中获取钱财,仅为满足自己吸食欲望,获利的*品毒**数量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赵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杜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