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特大毒品案件 (大连毒品杀人案)

晨报讯(李丹 杨鹏飞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2020年6月26日第33个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6月22日,大连中院对2019年以来*品毒**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据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大连中院共审结一审*品毒**犯罪案件16件,二审案件99件,依法打击*品毒**犯罪分子207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2人(一审),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98人(二审),重刑率达到53.1%。 本市*品毒**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品毒**案件数量整体呈明显下降趋势。 二是单案*品毒**数量不断增多,2013年以来,单案*品毒**数量超过1千克的案件频发,其中,2019年审结的李某、徐某等13人贩卖*品毒**案,*毒涉**数量高达35千克;共同犯罪被告人数较多,出现代购代买、共同运输、居间介绍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是涉案*品毒**种类继续呈现多样化,甲基苯丙胺(包括*毒冰**和片剂)仍是大连地区最主要的涉案*品毒**,新型*品毒**犯罪亦偶有发生,部分案件涉及两种以上*品毒**;同时,犯罪手段日益更新,犯罪分子交易日趋隐蔽,支付方式多样化,转账账号多变,部分案件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联系出现临时化、松散化,对打击*品毒**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 ■典型案例 贩卖*品毒**当天就被抓获 2016年5月末的一天,在瓦房店市“大个烧烤店”附近,被告人栾某向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2克,获取毒资人民币400元。2016年5月31日下午,在栾某位于瓦房店市的家中,栾某向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 2016年6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让被告人孙某1帮其联系*品毒**买家,同时约定每克甲基苯丙胺人民币145元。后孙某1联系被告人栾某,栾某欲购买150克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每克甲基苯丙胺155元。当日14时许,栾某指使被告人王某驾车载其本人找到孙某1,栾某给付孙某1毒资23200元。后三人开车找到孙某,随后四人共同来到瓦房店市某小区东门南侧,孙某下车取*品毒**,随后孙某来到瓦房店市某酒店门前返回车内,将145.9克甲基苯丙胺给付孙某1,后孙某1给付栾某,孙某1给付孙某毒资21700元。而后,栾某携该145.9克甲基苯丙胺与王某来到王某位于瓦房店市的家中。二人使用王某家的电子秤将该145.9克甲基苯丙胺分装于塑料袋中,栾某将其中19.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又将其中欲贩卖给他人的98.3克甲基苯丙胺装于茶盒内,并指使王某携该茶盒驾车至瓦房店市火车站附近交予一出租车司机捎到大连。 当天,公安机关将栾某、王某抓获,在王某处收缴甲基苯丙胺23.6克,在栾某处收缴甲基苯丙胺131.4克,并将案*毒涉**品、电子秤、塑料袋全部扣押。被告人孙某、孙某1贩卖甲基苯丙胺145.9克,被告人栾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56克,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1.9克。 法院判决:孙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栾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孙某1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出狱后不思悔改,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2019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刘某与才某同车前往海城市找贾某买*毒冰**。根据手机勘验,才某与刘某在2019年3月11日12时许(出发之前),短信联系有“大哥有东西吗?”“明天再看看”等内容,彼此告知过对方要去贾某处买东西。到达后,刘某在贾某住处,从其手中购得12.71克*毒冰**,二人约定日后支付毒资。随后,贾某走出房屋,与才某一同上了刘某的车。在车内才某以16000元的价格从贾某手中购得29.09克*毒冰**。随后刘某、才某一同返回大连市。 201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才某抓获,在其身上搜出*毒冰**29.09克;将刘某抓获,在其家中搜出*毒冰**12.71克。2019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将贾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准备予以贩卖的*毒冰**27.9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贩卖*毒冰**(甲基苯丙胺)共计69.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贾某曾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仍不思悔改,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品毒**罪,系累犯,亦系*品毒**犯罪的再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才某事先通过微信联系,商定一起去贾某处购买*毒冰**(甲基苯丙胺),二人在各自购买*毒冰**后一同驾车从海城返回大连,有共同运输双方所购全部*品毒**的故意,核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品毒**罪。被告人刘某、才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系累犯,亦系*品毒**犯罪的再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贾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刘某犯运输*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才某犯运输*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饭店里委托他人代购*品毒** 丁某于2018年4月24日10时许在本市某饭店内委托于某帮助其代购*品毒**,并向于某支付了14000元。于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代购。次日下午,李某将8包*品毒**隐藏进2个毛蛤壳内,与其余海鲜混装进白色保温箱,约定了交货方式后将保温箱交给丹东到大连返程车运至大连。同日21时许,于某接返程车司机电话后约定取货地点为大连沙区金百合洗浴门前,丁某取货,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保温箱内查获的8包白色晶体净重38.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丁某衣兜、手提包内查获白色晶体4包,其中3包净重共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持有*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快递*品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4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辽宁省庄河市某房间内,向郝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0.1克。次日凌晨,李某在庄河市某楼电梯口附近,向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015年5月29日,刘某受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李某的指使到庄河市某快递公司去取藏有*品毒**的两个快递邮件。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庄河市某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后,要求对方将邮件送至其指定的地点。当日13时许,刘某在庄河市某小区西门接收快递邮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快递邮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33.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品毒**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43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品毒**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33.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被告人刘某受李某指使接收夹带*品毒**的快递邮件,与李某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的共同犯罪,因李某非法持有*品毒**的行为被贩卖*品毒**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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