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了一万多首付买的车,行驶证上却不是我的名字,这不是欺诈嘛!”日前,来自上海的王先生生气地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原来,王先生去年向临海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总价为128000元的汽车,12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6330元首付。12月18日,王先生专门从上海赶过来提车,却发现行驶证上所有人不是本人名字,而是某租车公司的名称。王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还首付未果,于是向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查。经核实,王先生(协议中称乙方)经该汽车销售公司推介,通过汽车APP软件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中称甲方)确认汽车租赁协议,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络页面上点击确定按钮,即表示乙方已在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达成一致;2.租赁期内的行驶证所有人为甲方,租赁期满后所有人变更到乙方名下。”
“汽车租赁协议里写得很清楚,租赁期内的行驶证所有人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而且手机操作的时候,像绑定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的操作,都是在他本人通过人脸识别确定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的。”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而王先生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无法确定销售公司又涉嫌消费欺骗的违法行为。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组织三方现场调解,最终王先生按规定程序进行退车,获得退款6330元,汽车销售公司再额外补偿王先生5000元。
温馨提醒:
汽车“以租代购”是近年兴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购车新模式,其本质是租车和*款贷**购车相结合的融资租赁。消费者可先用后买,即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依据租赁协议按期支付租金就能拥有该车的使用权,待租赁期满后,再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从而获得该车的所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汽车销售经营者在介绍“以租代购”等购车新模式时,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刻意隐瞒例如消费者在租赁期间仅拥有车辆使用权等关键性信息,造成消费者误解。
临海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留相关凭证,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各项条款,切勿陷入“低价陷阱”。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