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打击*品毒**犯罪,净化社会风气,国际禁毒日前夕,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对庄某彪、郑某利等6宗贩卖*品毒**犯罪案件6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部分在校学生到场旁听宣判。这是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品毒**犯罪的战果展示,有力地打击*品毒**犯罪的嚣张气焰,增强公众拒毒禁毒意识。

2018年2月8日下午,涉案人李某伟(已判决)与涉案人林某强(已判决)电话联系,称其次日要前往惠来县向被告人庄某彪购买*品毒***洛因海**,涉案人林某强便委托涉案人李某伟向被告人庄某彪购买10克*品毒***洛因海**。次日14时许,涉案人李某伟驾驶一辆小汽车载其儿子及王某浩(另案处理)从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前往惠来县隆江镇海埕村被告人庄某彪的家中,以每克4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庄某彪购买90克*品毒***洛因海**。后涉案人李某伟在现场联系涉案人林某强,要其将代购毒资以转账方式支付,因涉案人林某强的支付宝无法转账,便改口让涉案人李某伟帮其向被告人庄某彪购买5克*品毒***洛因海**,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2500元给被告人庄某彪。被告人庄某彪见状遂跟涉案人李某伟说其拿10克*品毒**给涉案人林某强,另外5克赊欠的毒资等回去再跟涉案人林某强要回。被告人庄某彪收到毒资后便外出向同案人唐某生(另案处理)购买100克*品毒***洛因海**,并将购买的*品毒***洛因海**及三小包*品毒**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冰**”)交给涉案人李某伟,称*洛因海**中有10克是涉案人林某强的,另外三包*品毒**甲基苯丙胺赠送给涉案人李某伟,涉案人李某伟拿到*品毒**后便离开被告人庄某彪家。当晚7时多,涉案人李某伟驾车返回至潮阳区海门镇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在该汽车中缴获一包*品毒**(经检验,检出*洛因海**成分,净重99.95克)及三小包*品毒**(经检验,其中一小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59克;另外二小包未检出常见*品毒**成分);在涉案人李某伟的衣服口袋缴获一小包*品毒**(经检验,检出*洛因海**成分,净重0.18克)。
另2018年8月18日下午,吸毒人员黄某顺在被告人庄某彪位于惠来县隆江镇海埕村的家中,以27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庄某彪购买4克*品毒***洛因海**及5克*品毒**甲基苯丙胺。同年9月12日,被告人庄某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白色粉状物0.1克(经检验,检出*洛因海**成分)和白色晶体0.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彪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贩卖*品毒***洛因海**和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数量大,妨害国家对*品毒**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利向“陈叔”(另案处理)购买*品毒**,除用于自己吸食外,还将*品毒**分装贩卖从中赚取差价,以贩养吸。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利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汕头市潮阳区金浦中学附近路段贩卖*品毒***洛因海**给吸毒人员郑某鹏共59次计3.6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7350元。2019年1月3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利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潮阳区金浦街道梅东小学附近路段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蒋某城共5次计1.05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1100元。同年1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金浦街道抓获被告人郑某利,现场从其身上查获可疑甲基苯丙胺0.2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洛因海**0.43克(经鉴定,检出*洛因海**成分)、作案工具手机1部及现金520元。被告人郑某利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利归案后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故依法又可予从轻处罚。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利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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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人民法院还依法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德、农某昂、黄某鸿、李某勇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下来,潮阳区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坚持对*品毒**犯罪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助力形成浓厚的禁毒氛围,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作出新的贡献。

整理、编辑:潮阳发布
素材来源: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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