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大**油注入*子烟电**贩卖 即墨法院审理山东首例此类*品毒**犯罪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震慑*品毒**犯罪,向社会传递“珍爱生命,远离*品毒**”的意识,即墨区法院6月24日公开发布3起*品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回国人员自制含*麻大**油*子烟电**并出售牟利的贩卖*品毒**案,入选山东省高院发布的*品毒**犯罪典型案例。

案一:

山东省首例贩卖含*麻大**油*子烟电***品毒**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某在网上购买散装*麻大**油,再用注射器将*麻大**油注进*子烟电**的烟嘴中,组装成*子烟电**向外出售。2019年8月4日22时许,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某篮球场处,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CARLO VAN ZYL(南非人,现已被遣送出境)贩卖*麻大**油2.17克。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劲松七路某停车场向CARLO VAN ZYL贩卖*麻大**油2.17克时被抓获。当日,公安机关在其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鲁信含章花园10号楼2单元2203户的住处搜出*子烟电**54支、注射器9支,内含油状物重约41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油状物中均检出四氢*麻大**酚、*麻大**酚、*麻大**二酚成分。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依法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含*麻大**油*子烟电**是2016年左右在国际上兴起的新型*品毒**,在国内还是非常罕见,此案也是我省首例。被告人韩某某旅美期间学会吸食*麻大**油,回国后开始自制含*麻大**油的*子烟电**出售牟利,依法受到法律惩罚。在此,也提醒、告诫到国外留学的年轻人或者去国外旅游的公民,尽管*麻大**类产品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公开销售,但鉴于*麻大**类产品自身的成瘾性和对身体的危害性,无论是从天然*麻大**植物中提取制作的精油,还是人工合成的*麻大**素,在我国仍属于*品毒**范畴。同时,也呼吁大家远离*麻大**类*品毒**。

案二:

假*品毒**当做真*品毒**贩卖,同样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3月8日,张某某在其上线的指示下,多次通过朴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冰**)共计122 800元。杨某某在朴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640克辅料充当*毒冰**贩卖给朴某某,朴某某又加价31 100元出售给张某某,最终张某某将该辅料当作*毒冰**交由上线出售。2018年3月8日公安机关将朴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抓获,查获数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杨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422.63克、诈骗财物122 800元,朴某某、张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689.63克。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品毒**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诈骗罪;被告人朴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构成贩卖*品毒**罪。判决如下:

以犯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贩卖*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贩卖*品毒**是指贩卖*品毒**的行为,只要是贩卖*品毒**,即构成贩卖*品毒**罪。该案中,朴某某、张某某主观上均并不知道所购进的是假*品毒**,误将假*品毒**当作真*品毒**贩卖,属于认识错误,但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他们主观上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贩卖*品毒**的行为。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达不到贩卖真*品毒**的危害后果,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仍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实质是未遂。明知是假*品毒**而冒充*品毒**贩卖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是假*品毒**而当作*品毒***私走**、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私走**、贩卖、运输、窝藏*品毒**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明知假*品毒**而出售,故应认定为诈骗罪;而朴某某、张某某把假*品毒**当做真*品毒**进行贩卖,应以贩卖*品毒**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进行了判处,体现了对*品毒**犯罪的坚决打击。

案三:

以快递柜为掩护零包贩毒获刑

基本案情

于某某系一名90后,2019年7月20日22时许,于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冰**)约0.4克,将*品毒**存放于青岛市即墨区一小区快递柜内,通过用微信给王某某发送快递柜取件码的方式告知王某某取走*品毒**。之后于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于2019年7月-8月间先后4次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4克,获利共计1600元。于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犯贩卖*品毒**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于某某先后四次贩毒,且每次贩卖*品毒**的数量均不足1克,是典型的零包贩毒,零包贩毒虽然是*品毒**犯罪的末端环节,但是直接导致*品毒**进入消费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本案被告人于某某以为将*品毒**存放快递柜,通过微信与买家单线联络并发送快递柜取件码,可以神不知鬼不觉贩毒,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贩卖*品毒**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群众,不可存在侥幸心理,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能参与,参与必受惩处。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宫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