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给男的卖淫案,给法院整尴尬了@DOU+小助手

男的给男的卖淫,给法院整尴尬了。

已经考了三次了,就是南京著名的李林案。李林2004年开了一个金麒麟会所,组织了一批男性公关人员向男性提供*服务性**,后来把他抓了。法官觉得很尴尬,说刑法中有个组织卖淫罪,但卖淫一般是谁卖,女的卖现在居然是谁卖男的,而且还是卖给谁,卖给男的。你说这太怪异了,大家觉得男的向男的卖解释为卖淫,是扩张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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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卖淫?你去查新华字典,新华字典说卖淫是指女性为了获取财务,向不特定男子出卖肉体的行为。但这只是他的核心行业,只要同学们遵循科学发展观,遵循与时俱进的解释方法。大家觉得狼的脉叫不叫脉,既然叫脉,那有什么大不了,不就是脉吗?更为关键的是,当你翻刑法358条,你会有个惊人的发现,他的法条文表述是组织他人卖淫,而这个他用的是什么旁呢?当然旁,不是女字旁。各位理解我的意思没有。组织男性卖淫构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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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辽宁有一个葫芦岛市,有一个人开了一个信用品商店,做了好多隔间,把那种从日本进口的橡胶质的*爱性**娃娃出租给客户使用,每次都收费了,后来也被定了一个组织卖淫。大家觉得合不合适,这显然不合适,你一定要定,可以定他什么呀?传播。但定组织卖淫是不是就有点过了?所以各位同学一定要注意,大家不要笑我。前几天有个同学咨询我一个法律问题我吓了一跳就跟这有关。他说老师,我问你一个法律问题,我想开个*院妓**行不行?我吓一跳。我说你什么人,他说你别着急,我想开的*院妓**是这种组织就是购买大量的橡胶制的人。他说你说这构成犯罪吗?我说这个你别问我我不懂,我不研究这个问题,好我确实不懂。我感觉你这个好像构成传播淫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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