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好酒之人来说,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临近年关屯点好酒犒劳自己,外加招待亲朋好友,已经是一种消费习惯,也是一件快乐的事。可有个问题始终绕不过去:买到假酒怎么办?拿假酒去招待朋友,掉面子不说,对身体也非常有害。

按照法律规定,买到假酒后不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同时索要10倍赔偿,但实际上,并非只要买到假酒就可以提起10倍索赔,甚至有可能啥也得不到。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个不久前宣判的案子,非常有代表意义。
案例
这起案子发生在陕西延安吴起县。

女子宗某在吴起县开了一家小商铺。当天,店铺里来了一个男的,进来后其询问店内有没有茅台和五粮液。宗某以为对方就是买3-5瓶,就回答有。让宗某意外的是,这男的说要2箱茅台,5箱五粮液。
宗某很高兴,难得遇到这样的大主顾。

可宗某的店铺里没有这么多备货,尤其是茅台,其平时也就是备一箱。宗某不想错过这笔大生意,就应承了下来,其告诉男子,自己家店里有货,不过在仓库,如果要买的话稍等一会儿就好。男子告诉宗某,只要价格合适就愿意等。
于是,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商定53度飞天茅台2600一瓶,五粮液1200一瓶。然后宗某叫来丈夫先看着店,自己赶紧去找熟悉的朋友备货。没过多久,宗某带回来2箱茅台,5箱五粮液。男子看后称自己不放心,要录下来,还要求宗某开发票时候要注明生产批号。宗某同意了。

于是,男子拿出手机开始录像,宗某开具了4张收据,上面按照男子的要求注明了每箱酒的生产批号。随后,男子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转了67200元给宗某。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买酒的是董某,其买完酒回去不久,就以口感不对为由,向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宗某的商铺售卖假酒,并提供了自己所购买的茅台和五粮液。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分别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董某提供的茅台和五粮液进行鉴定。

很快,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分别出具了鉴定报告。茅台公司的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五粮液公司的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公司五粮液牌产品,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宗某的店铺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将涉案2箱茅台和5箱五粮液予以没收。
《商标法》第57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吴起县法院
拿到市场监管部门的鉴定报告和处罚结果后,董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其以宗某售卖假酒为由,要求退款,并给予自己3倍赔偿20.16万元。董某的诉讼是有依据的,且索赔理由非常充分: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现在的情况是,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宗某的店铺进行了处罚,处罚的依据是董某的举报,因此可以说宗某售卖假茅台、假五粮液的证据确凿。几乎可以确定,这个官司董某必胜。
任谁也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几乎必胜的官司,法院却判决宗某的店铺不用赔偿董某一分钱。
法庭上,宗某提出了两点抗辩意见:其一,案涉酒水并非自己出售给原告,无法确定是否被董某调换了。其二,董某一次性购买2箱茅台5箱五粮液,购买过程全程录像,且在购买后立即发起诉讼,说明其是为了牟利而知假买假,应该认定董某是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有3个:
第一,如何认定涉案的2箱茅台5箱五粮液是宗某所销售?
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董某称涉案产品系宗某的店铺所销售,提供了购买过程的视频和收据为证。收据显示,其上注明了销售商品的生产批次,与视频中所拍摄的2箱茅台和5箱五粮液生产批号一致。
宗某提出涉案商品可能被掉包了,但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涉案的2箱茅台和5箱五粮液系宗某店铺所出售。
第二,涉案假酒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董某认为,根据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生产、包装,宗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则提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伤害。本起案件中,董某提出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在董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批酒品存在毒性或对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其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关后果。

换而言之,法院的意思就是,这酒是假茅台假五粮液,但是你怎么证明它有害呢?假茅台假五粮液并不一定就是有毒的假酒,它也可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品牌的酒。如果你要说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
第三,董某是否属于普通消费者?
经查明,董某本人长期从事批发经营业务,其对于相关酒水的鉴别应高于常人,且其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其一次性购买酒水的数量也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行为迥异,主观上应系明知。

因此,综合来看,虽然《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获得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但同时也强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应该认为董某系明知涉案酒水为假冒商标产品,且其也并未证明该批酒水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其主张获得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涉案商品已被没收,判决宗某退还67200元货款给董某,驳回董某20.16万元的3倍赔偿请求。
对该案判决的一点看法
相信不少人看到本案判决后会有个疑问,这样判是否有纵容制假售价的嫌疑?为什么明明销售了假茅台、假五粮液,却只需要退款?为什么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都认定是假酒了,判决却认为此处的假酒不一定有害?

这里要做个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10倍和3倍索赔有3个适用条件:
1、销售者明知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反之,如果销售者也不知道自己卖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不能按照148条给予10倍或3倍赔偿。
2、所销售的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侠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看,对人体有害的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广义的看,所有假冒的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适用要看法官的裁量。
3、如果食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除外。如果按照字面意思解读,这一条可以说是对“职业打假人”的致命条款,“我卖的是假茅台,但是我的标签没有对你造成误导,因为你知道这是假茅台”。
所以,总的来看,法院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律条文做出判决,原则上没有大的问题。目前该案只是一审判决,董某如果不服本判决也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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