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 (2019特大跨省贩卖毒品案告破)

【内容摘要】

*品毒**案件尤其跨国*私走**运输*品毒**案,*私走**运输*品毒**的方式花样不断翻新,从早期的行李藏毒、人体藏毒,最后发展到人毒分离。大毒枭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操作,一般并不会在犯罪现场露面。*品毒***私走**运输到指定地点之后,然后派遣不同人员前往取货、交易,隐蔽性强。有些涉案*品毒**已经流入市场,对于被抓获的毒贩也常常矢口否认,辩称不知情,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难度。辩护律师也必须注重案件细节,找准案件的突破口,确保审判不偏不倚、公正合法。

  1. 当事人和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2.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3. 被告人塔黑尔.默罕穆德,男,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9日被拘传,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4. 被告人艾哈迈德.阿什法克,男,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因本案于2009年10月19日被拘传,次日被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5. 指定辩护人胡海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6. 被告人扎曼.默罕默德,男,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5日被拘传,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7. 被告人艾哈迈德.法亚孜,男,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因本案于2009年11月5日被拘传,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8. 被告人汗.阿希拉夫,男,国籍: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7日被拘传,同日被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9. 案由:*私走**、运输*品毒**罪
  10. 二、案情简介
  11. 2009年6月以来,境外某贩毒集团组织境外犯罪分子通过在大理石砖中夹藏*品毒**的方式,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私走***品毒**进入中国广州市。该贩毒集团在境外委托巴勒斯坦蓝海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代理出口夹藏*品毒**的大理石砖至中国,蓝海公司委托中国厦门中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下简称中环公司)办理进口通关业务。
  12. 2009年9月22日,被告人塔黑尔、阿什法克及同案人法扎尔。阿克巴尔(以下简称阿尔巴克)接受境外贩毒集团的指派,乘坐飞机在中国白云机场入境。准备提取藏匿在大理石砖中的*品毒**。10月5日,被告人塔黑尔、阿什法克及同案人阿克巴尔租下广州市白云区田兴路水闸东仓库(一下简称“水闸东仓库”)用于存放夹藏*品毒**的大理石砖,
  13. 2009年10月9日,上述大理石砖清关放行。随后,蓝海公司指定此批大理石砖的收货人为被告人阿什法克,中环公司根据被告人阿什法克的指示,将此批大理石砖运至水闸东仓库。10月11日至14日间,被告人塔黑尔、阿什法克及同案人阿克巴尔,或单独,或结伙,多次窜至水闸东仓库,根据编号、颜色深浅不同,对大理石砖进行整理,最后用铁锤敲烂挑选出的大理石砖,取出夹其中的*品毒***洛因海**11000克,交给其他同案人处理。期间,被告人塔黑尔、阿什法克将先后敲烂的大理石碎片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丢弃在仓库外的垃圾堆中。10月19日,被告人阿什法克在中环高速广州办事处缴纳清关费用时被中国警方抓获,被告人塔黑尔在水闸东仓库清理大理石砖碎片时被中国警方抓获,当场在仓库外缴获,大理石碎片,在上述碎块上的纱布,提取微量粉末,检出*洛因海**成分,并从该仓库内缴获带弹簧秤1个、铁锤1把、大理石砖等物品。
  14. ……
  15. 本案争议焦点
  16. 被告人阿什法克如何定罪量刑?
  17. 警方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
  18. 涉案*品毒**未及时查获,是否可以通过侦查实验推定*品毒**的数量?
  19. 四、控辩双方观点
  20. 控方观点:
  21. 1、被告人阿什法克在庭前一直供述稳定,有同案人员的供述相印证,并有同步录音录像为证,不存在刑讯逼供;
  22. 2、该批大理石砖藏毒的数量,可以依照侦查实验笔录做出推定认定*品毒**数量。
  23. 2010年4月22日8时40分至19时35分,黄埔海关缉私局在广州市黄埔区丹水坑宏盛仓库进行侦查实验,侦查人员将从水闸东仓库外提取的大理石碎片7袋取出,根据大理石碎片的破裂形状及边缘特征,进行查找、比对、拼接,共拼接成大理石砖10快,仍剩余大理石碎片一堆,无法进行复原拼接。从拼接成的大理石砖看,规格约(292+-5MM)×(210+-2MM),大理石砖内部分粘连有纱布,粘连的胶水呈淡黄色,形成中空的暗格层,暗格尺寸大致为(210+-5MM)×(210+-5MM)×(7+-1MM).
  24. 辩方观点:
  25. 在本案庭审现场,被告人阿什法克等当庭翻供,否认*私走**、运输*品毒**的犯罪事实。控方为此当庭*放播**侦查机关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通过近距离观看审讯录像,捕捉细节,发现侦查人员在审讯被告人阿什法克时,有一名侦查人员有手持卷宗材料拍打被告人头部的行为。不排除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庭审时,被告人也一再喊冤遭刑讯逼供;
  26. 涉案*品毒**并未当场起获,已经流入市场。侦查机关的侦查实验得出的数据,只能是一个假想推测,无法准确证实藏在大理石砖中*品毒**的数量和含量。定罪量刑证据显然不够充分确实。
  27. 四、裁判结果
  28. 一审法院认定:
  29. 被告人阿什法克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且有审讯录像予以佐证,并无其他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故被告人阿什法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30. 被告人阿什法克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参与*私走**、运输*洛因海**的犯罪事实,且和现场勘验情况和鉴定情况相吻合,如现场及附近发现被敲碎的大理石碎片、且鉴定出来大理石碎片上的纱布检测出*洛因海**的成分;现场发现香水瓶,而被告人阿什法克称香水是为了遮盖*洛因海**的酸味。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阿什法克参与*私走**、运输*品毒**的犯罪事实……
  31. 被告人塔黑尔、阿什法克*私走**运输*品毒***洛因海**,数量巨大,鉴于*品毒**无法做含量鉴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32. 1、被告人汗.阿希拉夫犯*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3. 2、被告人扎曼.默罕默德犯*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4. 3、被告人艾哈迈德.法亚孜犯*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5. 4、被告人塔黑尔.默罕穆德犯*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6. 5、被告人艾哈默德.阿什法克犯*私走**、运输*品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7. 六、庭审感悟

本案是多名外国人有组织跨国犯罪,涉案*品毒**数量巨大,具有国际政治影响。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死刑,另外两名被告无期徒刑。

本案审理持续时间长,时间跨度大。巴基斯坦伊斯兰国是中国传统的友好邻邦。庭审现场在广州市*警武**医院礼堂进行,巴基斯坦驻广州总领事参与旁听,为治疗涉案被告人的疾病,中国政府免费提供治疗,投入大量医疗费用。

由于本案社会影响大,证据繁杂,语言不通,需要翻译人员介入,庭审时间长。庭审先后持续了三天,从开庭到最后一审判决书下达,长达四年之久。

细节决定成败,辩护律师认真阅卷,仔细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捕获侦查阶段审讯细节场景,发现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提请法庭注意;对于侦查实验这一定罪关键证据,提出专业合理的辩护意见,引起了法庭审慎考虑,部分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作者简介

胡海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亚太法协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委员;广州、佛山、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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