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新闻“厦门市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和社交平台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引发社会关注。男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经常在网上买一些旧书,尤其是一些绝版的二手书,同时也会把一些自己看完的旧书卖掉。
其实个人认为二手书交易应该不涉及“出版物发行业务”,本身没有出版,更没有发行,出售的仅仅是一个合法的出版物,其实这样的想法大有人在,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特意去搜索了一下“出版物发行”得出的结果如下:
“出版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其构成要素是出版物发行者(包括出版单位和专事出版物发行的发行单位)、出版物和消费者。一般包括总发行、批发和零售三个主要环节。每个环节通常由信息交换、确定购销关系、实物交割、结算货款、搜集各种反馈信息等步骤组成,并相应地形成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等四种流通形式。”
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总发行、批发和零售。
出版物发行含有批发和零售两个方式,也就是说,我们自己出售和交易自己的旧书,也属于发行的范畴。
但是此案法院判决中有一个关键信息是:
“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题之一:注意这里有 零星小额 的说法,我们个人出售自己的旧书,应该属于一个小额的范围,所以不应该属于“出版发行”,所以按照这个说法大家可以放心交易自己的二手图书。但是这个零星小额具体是多少,目前没有具体的数额可以参考,还是参考数量还是金额,我们不知道。
问题之二:但是注意一点,这里面有必须是“合法的出版物”,这样我们不需要获得出版物许可证,正常交易就可以。如果你出售的是违法的出版物,那就真的是违法了。
目前该案件只是法院宣判,根据相关法律,败诉方有上诉权利,然后执法部门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后续我们拭目以待。
经常在网上进行二手书买卖的人都知道孔夫子旧书网,这个网上有不少是绝版的书以及一些海外的书籍,还有一些是古书类,这些书的交易怎么去定位“合法出版物”的范畴,这个很难说是“合法”的。所以说,那些喜欢在上面倒腾古书的朋友们要小心了,被罚钱是小事,吃官司就闹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