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税收居民身份 (双重税务居民)

01国籍 ≠ 税籍

· 通用原则1:

除极个别国家和地区外,某国的税务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收入(income)向该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 通用原则2:

除极个别国家和地区外,某国的税务居民在其它国家和地区以非当地税务居民身份产生的某些收入需要向收入所在国就这部分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中国税务居民在美国产生的房租收入需要向美国国税局就这部分租金收入缴纳美国的个人所得税。

· 通用原则3: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判断某个特定个人是否为本国税务居民时,通常首先考虑其在当地的居住时间,而非国籍,如“183天规则”等。

如何拥有中美双重公民,双重税收居民是什么

*【美国特供】美国税务居民的判定是考虑国籍的。美国公民(美国护照持有人),美国永久居留卡持有人(绿卡持有人)以及长居在美国的外国人(183天)被美国国税局IRS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

因为第1和第2条原则的存在,所以针对个人的税筹方案通常来说都需要首先确定: 纳税人可能是哪里的税收居民?

以美国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为例

· 如果该投资人长居在中国境内,同时持有美国绿卡(无论临时或永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 由于该投资人长期居住在中国境内,因此是中国的税务居民。

· 根据美国《国内收益法典》IRC的规定, 由于他持有美国绿卡,所以他是美国的税务居民。

结论:

凡是持有绿卡并长期在中国境内人生活的人士,在税法上同时拥有中国税务身份以及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他需要同时向中国和美国申报其全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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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申报 ≠ 交税

通用原则4:

大部分国家会对于本国税务居民在其他国家交过的税费进行一定程度的抵免。如,美国税务居民在申报已在中国完税的工资收入时,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费可以抵免在美国需要缴纳的税费。

通用原则5:

大部分国家征收的是所得税(Income Tax),而非财产税(Wealth Tax)。

如,在美国税务居民在中国的存款需要申报,但是计税的基准是存款产生的利息而不是存款本身。即100万元的存款需要计入收入的是由3.55%利率产生的35,500元收入,折合约5,000美元左右。

因此,对于大部分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海外资产的国家来说,这些申报要求更多的类似于“诚信测试”。申报本身可能不会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但不申报却会埋下巨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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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 ≠ 不交税

通用原则6:

税筹的最佳时间点是在税务居民身份改变前。如:EB5投资移民的投资人最迟应该在新移民首次登陆前完成所有的税筹方案的落地。

通用原则7:

以“起征点”收入作为最终目的的税筹方案只会为EB5的移民客户在美国的生活布下各种陷阱。

正确的税筹方案应该以合理利用避税、退税政策为准则,帮助客户在美国建立良好的纳税记录,为今后在美国的金融行为和生活创造良好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