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彩红律师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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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类、婚姻家事类。尤其在建工和合同领域深耕不懈,并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服务
【案例回顾】
原告赵某自被告高某对御府苑27号、28号楼施工以来,先后以佳誉公司项目名义赊购原告水泥数吨,至今欠原告水泥款共计86000元。被告高某为该施工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被告高某雇佣的收料员马某为原告出具六份收货条。原告经向被告索款未果,特诉至法院。因本案产生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导语】
实践中,经常出现买卖交易中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在建筑装修材料配送、超市物流配送及饭店食材配送等送货上门的买卖交易方式中,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多为口头达成。那么在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场合,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
【由此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无书面合同,如何举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实践中,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形,经常举证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即:
1、交货凭证,如收货单、送货单;
2、结算凭证:如结算单、发票;
3、债权凭证:如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1、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供初步证据比如送货单、收货单等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被诉人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应当由被诉方就其抗辩提供证据,如若不能提供证据,则法院不能被诉方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
三、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的确定
交易方式是指:某一类买卖合同缔结与履行所通行的共同方式。比如:超市购物小票可以作为消费者与超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证据,而通过网络购物则通常没有小票,此时可通过提供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账单来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的惯常做法
交易习惯”主要指: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可以通过以往的交易关系凭证来证明)
四、仅有结算单或者被告开具的发票,能否据此会议室买卖合同的成立?
结算单及发票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具有证明力,但属于间接证据,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因为,结算单及发票的开具与现实的买卖交易行为之间并非必然的、绝对的存在对应关系。现在实,有的企业或个人为逃避相关税费,存在*开代**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的情形,有的经营者也会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
五、对于相关凭证,比如收货单,被诉方不认可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进而否认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如何应对?
对于起诉方来说,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该签收人员的身份信息,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诉人提供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如果被诉方拒绝提供或者提供有重大瑕疵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六、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问题
从证明力上来说,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对买卖合同的证明力较大,而送货单、结算单等交货凭证的证明力相对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较弱。
交货凭证及结算单等系孤证,适用其需结合其他证据,比如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如若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仅提供该项证据而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话,则法院难以直接买卖合同的成立。
而对于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除非对方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翻推**该证据,法院就可以据此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在实践中,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最好能在特定的时间段与对方进行对账,或者待债务确定后向对方发出对账确认单或债权确认收,一旦对方签字或盖章,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在举证方面更加有利。
以上内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