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6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 • 大理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FM99.9,结合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推出《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本期节目嘉宾: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坤,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双雕,和您一起关注:你消费、我护航,关于3·15的这些知识请查收。

消费者权益日简介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之所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是因为196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迪尼在3月15日于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3·15”的意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自从1991年央视播出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促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不断改善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3·15晚会对于提高国人的生活水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牛坤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法定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些不良商家会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商品的价格、性能、主要成分等;作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没有如实告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像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绑捆**消费”现象,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我们到KTV消费,被店家拒绝自带酒水,店家的行为则是侵害了我们的公平交易权。
5、请求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9项权利分别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至第15条,均是有法可依的。


董双雕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消费者权利受损该如何进行维权?
消费者维权有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合理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途径,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三种途径,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工商、质检、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在2019年已将原工商12315热线、原质检12365热线、原食药12331热线、原价监12358热线、原知识产权12330热线整合为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12315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这是非常便利的,消费者只要使用手机上的微信小程序即可实现快速维权,而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种途径,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种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清单、网购记录、支付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交易的真实存在;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服务未按约提供的情况下,注意保留保修单、客服聊天记录等资料,以证明侵权事实及损失的存在。证据越充分,维权效果就会越好。

减少维权成本、简化维权环节
维权成本高是消费维权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社会诚信,特别是经营者诚信,这对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设计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制度,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发生争议的,应该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样把举证责任,连同举证的成本都由经营者来承担,实际上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难度,以及举证的成本。
加大了赔偿的额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及时、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