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很多人还是选择了跟团旅游,而在旅游期间总有些自由活动的时间,那么在自由活动期间,如果旅客受伤了,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游客能不能向旅行社要求赔偿和退款呢?

游客:我是参加你的旅行团的,在旅游期间受伤,旅行社应该赔偿,并退还受伤后未参加行程的费用。
旅行社:自由活动期间,游客自己参加的活动受伤的,活动不是旅行社组织的,旅行社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游客的损失与旅行社无关,游客应自行承担损失。
那到底旅行社要不要赔?赔多少?先看个案例:
2014年9月,赵某某计划出国旅游,于是赵某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泰国5天6夜游。为此赵某某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某参加旅行社组团的泰国游,出发时间9月11日,旅游时间5天6夜或5天7夜,旅游费用4074元。
合同签订后,赵某某依约向旅行社支付了4074元旅游费,旅行社则与赵某某敲定行程后发给赵某某《行程表》,确定旅游天数为6天,其中第4天将到蜜月岛俱乐部+金沙岛旅游,在岛上享受阳光、沙滩、海水,漫步于沙滩和 参加各种水上活动(水上活动费用自理) 。

9月11日赵某某随团出发至泰国旅游。在旅*行游**程的第四天(9月14日)赵某某在岛上自费参加了水上活动,在参加海上摩托艇项目游玩时,赵某某所乘坐的摩托艇发生事故,该事故导致赵某某受伤。
赵某某受伤后,旅行社将赵某某送往泰国当地医院,经医院诊断,赵某某右小腿骨折。因此,赵某某在该泰国医院进行了右胫骨内固定手术,术后赵某某又在泰国医院住院治疗约一个星期。
伤情稳定后,旅行社安排赵某某乘机回国休养。2015年9月22日至同月27日,赵某某至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右胫骨内固定取出术。
之后,赵某某向旅行社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未果,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1200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0338元。

庭审中,赵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医疗票据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并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为此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6年7月29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
- 被鉴定人赵某某1此次外伤致右胫腓骨骨折,根据目前查体情况尚不足评残;
- 本次鉴定建议赵某某1伤后90日予以营养支持及1人护理,误工期掌握在伤后240日。
一审法庭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意见审核并认定赔偿项目及金额为:
- 医疗费8218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6天×50元/天),
- 营养费: 4500元(90天×50元/天),
- 护理费:9000元(90天×100元/天),
- 伤残鉴定费2520元,
- 误工费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合计48538元。
而旅行社则在庭审中则辩称,其在游客参加水上活动前,领队已经向游客(包括赵某某在内)进行了提示,要求游客在游玩时注意自身安全,且也尽到救助义务,故要求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还提供了合同附件《旅*行游**程计划说明书》予以证明。该说明书上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等进行了说明: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行游**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
赵某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赵某某作为旅游者,提起旅游合同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约向赵某某提供优质、安全的旅游服务。赵某某作为旅游者,依约支付了旅游费,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一、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赵某某此次事故导致有关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 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行游**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 、旅游者不参加旅*行游**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笔者注:2020年12月23日该规定已经修改,该条款变成了第十七条,但该条款内容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 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 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2014年9月中旬,赵某某在旅行社导游的带领下到金沙岛游玩,并自费参加了海上摩托艇项目,赵某某在乘坐摩托艇中小腿受伤。此次事故发生在旅游活动期间,虽然赵某某所参加的活动为自费项目,但是作为经营者的旅行社亦应尽到相应的义务, 而旅行社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在赵某某参加自费项目活动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赵某某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
第二、关于双方当事人间应负的责任问题。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在此次事故中,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保障赵某某人身安全的服务,在赵某某自费参加旅游项目活动时, 亦应当向赵某某就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向赵某某作出一定的警示,并向赵某某说明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但旅行社并未提供符合赵某某要求的服务,并未尽到其所应尽的义务,赵某某的受伤与旅行社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赵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对参加自费项目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预见,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赵某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由此,赵某某应自负损失14561.40元,旅行社应承担损失33976.60元。
第三、关于赵某某主张退还旅游费的问题。
赵某某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4074元。
赵某某在旅*行游**程中因参加自费项目游玩受伤,故之后的旅*行游**程即终止。对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返还赵某某。根据行程表记载赵某某旅游6天,而赵某某在旅游的第4天上午受伤, 按照赵某某交纳的旅游费与赵某某实际旅游天数的比例,现赵某某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 。
最后法院判决:
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某某旅游费1200元,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33976.60元,合计35176.60元。
上述案例来自(2016)苏0506民初2737号

一、根据上述案例及《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止是上述案例中 旅行经营者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旅游者不参加旅*行游**程及经过导游同意后离队活动的期间,旅行经营者如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旅游经营者也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的比例则依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划分;如旅游经营者已经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的则可以免责。
二、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旅游者在旅*行游**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旅游者如果擅自离队,在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则需要自行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可以免责。
三、因受伤导致旅行终止,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返还,具体返还金额按照已交纳的旅游费与实际旅游天数的比例计算。
所以,既然选择了跟团旅游,作为游客一定不能擅自离队,即使不喜旅行项目的安排想要自行活动,也应当先告知导游,并保留经导游许可离队的证据,这样即使不幸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还能向旅行社索赔(一般旅行社都有买保险,基本足以支付)。
最后祝大家旅游愉快!平安回家!

平安回家
希望大家不需用到上述法律维权。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行游**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行游**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十八条旅游者在旅*行游**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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