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山东法院惩处毒品犯罪)

辽宁通报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山东省破获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厉行禁毒是人民法院一贯立场和主张。山东法院在省禁毒委的领导下,突出*品毒**犯罪打击重点,坚持依法适用刑罚,毫不动摇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自2014年开展“百城禁毒会战”以来,全省禁毒斗争取得阶段性胜利,全省*品毒**犯罪发案态势趋于稳定,*品毒**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入常态化。今年1月至5月,全省法院受理*品毒**犯罪案件1586件、2224人,审结1371件、2011人,判处刑罚的*品毒**犯罪分子178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387人,重刑率为21.63%。

结合*品毒**犯罪案件审判实践,全省*品毒**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品毒**来源看,*品毒**消费与*品毒**过境犯罪并存,既有跨省到本省贩卖、运输*品毒**发案,又有在本省制造*品毒**进而贩卖、运输*品毒**发案;

二是从*品毒**数量看,*毒涉**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不断发生,“零包”交易更具隐蔽性;

三是从犯罪类型看,发案较多的*品毒**犯罪是*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罪、非法持有*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种犯罪。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增速明显,从2013年的472件增长为2015年的2958件,已超过*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犯罪,成为*品毒**犯罪发案最多的犯罪类型;

四是从作案手段看,借助现代物流、互联网、银行转汇等方式贩卖、运输*品毒**、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增多,从而引起涉案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品毒**再犯、累犯增多,侦查、取证难度加大;

五是从犯罪主体看,城市无业人员与农民(包括农民工)仍然是*品毒**犯罪两大主体。在2015年判处刑罚的*品毒**犯罪分子中,其中城市无业人员4254人,占58.35%;农民1844人,占25.29%;

六是从地域分布方面,*品毒**犯罪在全省17个市均有发案,2015年,全省*品毒**犯罪收案数列前五位的分别是青岛、烟台、临沂、潍坊、济南、淄博,收案数以青岛最为突出。2015年,青岛两级法院一审审结*品毒**犯罪案件3285件、3930人,分别占全省审结*品毒**犯罪案件数和人数的54.39%、48.95%;

七是从刑罚适用方面,加大对*品毒**犯罪分子附加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减少其再犯可能性。2015年,对4757名*品毒**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占判处刑罚人数的62.25%。

为做好*品毒**案件审判工作,山东高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深入开展理论调研活动,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为*品毒**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的同时,全省法院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对在*品毒**案件审判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共同构建全社会群防群控的禁毒工作格局。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东高院继续公布6起*品毒**犯罪典型案例,以儆效尤。

案例一:被告人黄洪顺等人贩卖*品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洪顺,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0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洪顺先后三次将甲基苯丙胺(*毒冰**)藏匿在货物中,采用物流托运的方式,从广东省珠海市发往山东省文登市,向同案被告人李燕飞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001克。同年4月1日,黄洪顺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2.313克;公安人员并查获黄洪顺欲通过托运的方式贩卖给刘硕(在逃)的甲基苯丙胺294.7克。综上,黄洪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308.013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通过物流托运方式跨省贩卖*品毒**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黄洪顺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洪顺违反国家*品毒**管理法律,多次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被告人黄洪顺贩卖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累犯和*品毒**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品毒**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黄洪顺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刘辉等人运输*品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辉,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9月29日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邵鹏,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张永宝,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2008年9月22日因犯贩卖*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刘辉、邵鹏预谋到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冰**)。同年5月2日,刘辉、邵鹏伙同张永宝将购毒款汇入卖方提供的账户,后三人驾车于5月4日到达广东省深圳市,刘辉、邵鹏从“阿龙”(身份不明)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月5日,三人携带甲基苯丙胺驾车返回青岛市。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将刘辉、张永宝抓获,从刘辉处查扣白色晶体192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从张永宝处查扣白色晶体18.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5月6日,公安人员将邵鹏抓获,从邵鹏处查扣白色晶体427.3克,红色药片1克,粉末0.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385.3克白色晶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综上,刘辉、邵鹏、张永宝运输甲基苯丙胺2388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跨省运输*品毒**数量大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刘辉死刑的刑事裁定现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辉、邵鹏、张永宝违反国家对*品毒**的管理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运输*品毒**罪。在共同运输*品毒**犯罪中,刘辉、邵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永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辉系累犯和*品毒**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辉在二审审理期间检举他人犯罪虽构成立功,但其系运输*品毒**犯罪的提议者并为购买*品毒**的主要出资人,主动准备交通工具,实施运输*品毒**行为,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永宝在假释期间内再次实施*品毒**犯罪,系*品毒**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运输*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刘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邵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对罪犯张永宝的假释,以运输*品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永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零五天,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被告人闫卡卡等人贩卖、制造*品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卡卡,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6月9日因犯贩卖*品毒**罪、非法持有*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被告人陈玉利,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于孝志,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段道伟,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0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其他被告人略)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为牟利预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二人租赁房屋作为生产厂房,并购买制毒设备,先后制造出甲基苯丙胺300余克,除二人吸食外,剩余甲基苯丙胺由陈玉利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均分。2012年2月,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与段道伟在制造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扣黑色油状液体1000毫升,无色透明液体5000毫升,白色结晶体3.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3.0g/100ml、4.3g/100ml、67.4%。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闫卡卡、于孝志为牟利,先后在临沂市罗庄区某村居民房及市区单元楼车库内两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385余克,闫卡卡将其中的1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牟利。2012年2月,被告人于孝志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家中查扣白色晶体185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2%。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在山东境内发生的共同制造并贩卖*品毒**的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卡卡、陈玉利故意违反国家*品毒**管理制度,非法制造、贩卖*品毒**,依法构成贩卖、制造*品毒**罪;被告人于孝志、段道伟伙同他人共同制造*品毒**,依法构成制造*品毒**罪。被告人闫卡卡系累犯、又系*品毒**再犯,被告人于孝志在假释期间犯罪,被告人段道伟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段道伟在共同制造*品毒**犯罪中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制造*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闫卡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品毒**罪,判处被告人陈玉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对罪犯于孝志的假释,以制造*品毒**罪判处被告人于孝志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制造*品毒**罪判处被告人段道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案例四: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江照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治和,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钟保生,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江照平,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无业。

2015年8月至10月底,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租用山东省潍坊凯牧森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在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制毒易**化学品溴代苯*酮丙**,准备销售获利。被告人江照平明知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无生产资质而生产溴代苯*酮丙**,仍为邱治和、钟保生调试设备、组织生产。经鉴定,涉案的溴代苯*酮丙**数量为5 600余千克。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利用医药企业生产条件非法制造*制毒易**物品的案件。该案由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均不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治和、钟保生、江照平非法制造*制毒易**化学品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为犯罪而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邱治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保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江照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案例五:被告人王四荣欺骗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四荣,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2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四荣在山东省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某歌厅唱歌时,在向啤酒杯内投放甲基苯丙胺(*毒冰**)后,欺骗该歌厅服务员张某喝下,致使被害人张某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王四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吸毒人员欺骗他人吸食*品毒**的犯罪案件。该案经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王四荣不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四荣欺骗他人吸食*品毒**,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四荣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四荣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案例六:被告人王某沙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沙,女,汉族,1997年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在校学生。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沙在青岛市李沧区某旅馆房间内,在明知胡某某、郭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容留胡某某、郭某某及成年人高某、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冰**)。

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在校学生容留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吸食*品毒**的犯罪案件。该案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王某沙不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沙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依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沙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但鉴于其一次容留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在内的三人以上吸毒等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1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品毒**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品毒**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品毒**的,容留一次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辽宁通报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山东省破获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