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预付卡?
日常生活中,预付卡消费是比较常见的消费方式,特别是在洗车、洗衣、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它是一种“预先支付款项、随后逐渐消费”的消费模式。
所谓“预付卡”系非金融主体发行的消费者尚未实际消费即预先支付款项的单用途或多用途消费卡。按照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预付卡消费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情况:比如,办卡过程中因经营者存在宣传诱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办卡后扣款不明及服务下降,导致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与商家存在争议;更有甚者,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的消费困境。
由于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文将挑选3个典型案例来介绍预付卡使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便给读者预付卡消费和维权提供若干参考。

二、预付卡消费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约定“预付卡刷过后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4日,市民史某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3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史某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三天,史某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史某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史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
裁判结果: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史某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史某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史某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史某返还会员费3780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商家通过格式合同或单方宣传,标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等这类条款或厅堂标牌,均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
案例二: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基本案情:董某在其居所附近的某美容公司办理预付卡,并接受美容服务。2021年6月8日,某美容公司撤店,并通知董某至其公司在其他地点经营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董某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消费卡余额。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董某与某美容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董某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董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某美容公司向董某退还预付卡余额。
律师解读:消费者通过购买预付卡方式与经营者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后,经营者服务地点变更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地点。双方未就接受服务的地点变更达成合意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经营者应退还预付卡余额。
案例三: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孟某某。
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
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该销售公司亦不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及能力,故销售公司应当按照各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
因孟某某作为该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以个人账户接收消费者的预付款项,形成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该法院依法判决,销售公司向张某等人返还剩余预付款,孟某某对上述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因销售公司所经营游泳馆疫情期间未营业,且在承租场地到期后不再继续经营,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销售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孟某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销售公司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因销售公司为一人公司的性质及股东收取预付款情况,孟某某有权要求销售公司和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购买了预付卡,可以退么?
(一)如因个人原因不想要预付卡了,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金额扣除工本费、人工费等余额部分。
部分省份的地方性法规直接规定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有15天的犹豫期。比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二)如因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及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三)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等约定属于免除商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的预付卡金额,但应支付商家的合理费用和已消费的服务费用。

四、预付卡消费和维权,专业律师来支招
(一)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消费方式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谨慎选择商家,应主动、全面地了解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经营时间长和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
2.要仔细审阅有关预付卡格式条款。最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的约定。
3.对商家推出的各项优惠服务,更要仔细甄别,谨慎选择。要考虑商家推出的服务项目是否适合自己,理性消费。单次购买预付卡的金额不宜过高,不要被所谓的折扣优惠迷惑,尽量不要办理时限太长的预付卡,以免“人去楼空”。
4.每次消费后,消费者要详细了解每次预付卡的使用情况及卡内余额,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及费用交付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合同、预付卡、收据、发票、付款记录等。
(二)消费者在发生预付卡消费纠纷时,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法律的*器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2.若案涉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