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甘肃天水彩礼 (天水50万彩礼后续)

天水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判,2017年甘肃天水彩礼

记者 景春燕

我国自古以来缔结婚姻,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作为一种普遍的习俗,彩礼已成为整个婚姻构成中的重要一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甚至不得不诉诸法院。记者采访搜集到几个典型案例,通过法官以案说法阐述彩礼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 (注:文中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一

身边的事儿

2007年,周明给李洁家修建房子时,李洁的父亲看上了这个精干的少年,便将女儿许配给周明。在双方父母的张罗下,2008年正月十六,李洁与周明订婚了。订婚前,李洁的父亲向周明家索要2万元彩礼及买衣服钱3000元。2012年2月,周明与李洁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举行结婚仪式前,李洁的父亲又向周明家索要了6万元的彩礼。给彩礼时,周明按当地习俗少给了200元,李洁家也按习俗退还给周明家2000元,算下来,李洁家实际拿到彩礼57800元。

2012年3月,周明带着李洁来到西安打工,李洁进入一家饭店做了服务员。然而一天之后,李洁却失踪了。其同事说,李洁称自己出去送个熟人就离开了饭店,此后一直未归,走的时候还穿着饭店的工作服。周明得知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李洁下落不明,周明与李洁的父亲因此发生了纠纷,周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请客酒席等共计126900元。

结果

秦安县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李洁及其父亲一次性返还周明彩礼款80800元。

法理解说

此案中,周明与李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双方同居前基于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周明请求李洁及其父亲返还的财物,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洁的父亲认为,李洁跟随周明到外地打工期间下落不明,与周明有一定的关系,在李洁未找到之前,拒绝返还彩礼。因周明与李洁仅为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不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且李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权利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并享有任何人不得干涉的权利,故周明并没有义务和责任对李洁的行动自由进行监管。鉴于事实推定,李洁的出走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与周明无关,法院因此对李洁父亲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如果李洁的父亲认为李洁的出走与周明有关,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定李洁家实际收受周明的彩礼款80800元,至于原告请求返还的见面礼、逢年过节的礼物款及订婚、结婚的所有花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身边的事儿

2011年12月,程波与玲玲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姻缘,2012年6月,程波及其父亲通过媒人送给玲玲家彩礼54000元。同年7月18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4月,孩子出生后,生活压力和琐事使得程波和玲玲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玲玲索性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

2014年4月,程波将玲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程波抚养,抚养费由程波自行负担。因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程波家因给付彩礼钱至今负债,生活困难,遂起诉法院要求玲玲家返还彩礼54000元。

结果

麦积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由玲玲家返还程波家彩礼15000元。

法理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程波与玲玲虽已登记结婚二年并生育子女,但玲玲自孩子出生后便长期在娘家居住,与程波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程波家给付玲玲家的彩礼54000元,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相比,彩礼数额较大,属较大数额的支出。且程波家为支付彩礼,向银行*款贷**30000元,直至案件审理时尚欠15000元未能偿还,客观上给二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对于二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三:

身边的事儿

2012年3月,强子与芳芳于网络上相识,很快坠入爱河。两个月后,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前,双方家长经过商定,芳芳家收了强子家的5万元彩礼,强子家还另外给芳芳了1万元用于购买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

订婚后,两个年轻人怀着对未来生活的憧憬,一起前往北京打工。随着相处时间长了,两人的矛盾不断增多,在交往过程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芳芳主动提出退亲,承诺全部退还所收强子的彩礼后,返回了甘谷老家。回到老家后,芳芳迟迟没有退还强子家的彩礼,强子家故将芳芳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的彩礼。

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芳芳和家人辩称,到北京之后,强子家给她买“三金”的1万元被强子的母亲找借口拿走了。由于配送证据未能证明购买“三金”的一万元最终由谁使用,故法庭对此无法认定。甘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芳芳及其父*共亲**同返还强子彩礼5万元。

法理解说

婚约是一种民间习俗,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强子与芳芳依据民俗订立婚约,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但为了订立婚约,强子给付芳芳家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从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彩礼5万元是不争的事实,故芳芳家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