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 言
“618”即将到来,各大平台的优惠活动也都提前两周开始。各种促销、满减活动让人忍不住“剁手”。疯狂购物之后,有部分商品不合适想要退掉,但在退货时却会被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
已经拆封的产品真的不能退货吗?最高法:该告知无效!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均可退货!

相关法律规定
互联网消费兴起后,为保障消费者退货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 “七天无理由退货” 制度,使得消费者享有七日的 “后悔权”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详细地为 “七天无理由退货” 提供了具体指导。然而, “退货难” 的问题依旧频频发生。
虽然 《暂行办法》 第八条对于 “商品完好” 进行界定,但包装是否完整并未归入其中,因此不少商家也由此出发,商家一边承诺 “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边告知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 ,拒绝退货,消费者也难以得到保障。
但自3月15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生效之后,这一理由将无效!《规定(一)》第三条规定,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院不予支持” 。
结合相关条款,是否拆除包装已经不能成为判断商品完好的唯一指标。在《规定(一)》实施之后,只要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即便商品已经完全拆封了,商家也不得再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相关案例:
广州市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6906号判决书也援引了上述解释。
韦某网购手表一只,收到第二天拆除塑封膜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
王某认为商品的质量问题为人为造成,拒绝退款,平台介入后,以货品已验收,物流已经取证为由不支持原告的退款申请。
原告遂起诉王某。
法院认为:
其一,王某并未事先约定或告知消费者拆除塑封膜对退换货权利的影响;
其二,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拆封影响商品完好,影响二次销售,故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本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只要拆封行为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商家都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得拒绝。
合规建议:
虽然 “商品已拆封” 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但如果拆封行为影响到商品完好性以及二次销售,只要 事先告知 消费者相关事项,还是可以 拒绝 消费者的 退货申请的 。
此外, 《消费者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 不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七天无理由退货” 也不是真的 无理由想退就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