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一:大数据会“透视”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税务机关如何去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风险,从而实施精准监管?
江苏省税务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领导答: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监管。
首先,我们拥有近两干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我们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
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
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
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
其次,我们开发了一干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这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按照规则不停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分开来。不断查出、查处隐瞒收入而偷*税逃**的案件,税务监管从“以票管税”转为“以数治税”。
风险二:税收监管的重点不仅仅是企业,也包括高收入和高净值人员
税务总局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废旧物资收购利用、大宗商品购销营利性教育机构、医疗美容、直播平台、中介机构、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税收风险为导向,精准实施税务监管"。
《意见》第五方面第十八条: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意见》里提到把自然人纳入了监管,对自然人当中收入比较高或者是目前收入不高,但财产净值比较高的人,作为自然人监管的重点。原因是"两高"人员是重点整治问题中的焦点,"税收洼地"、"核定征收"和"阴阳合同"等均与之相关;对收入和资产高的群体监管,特别是来源与流向的监管,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体现了公平正义,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矛盾。
2021年6月7日,审计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了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涉税涉票问题依然存在。2020年5月以来,共发现偷*税逃**款等问题线索9起,涉及金额18亿多元,多发生在汽车销售、农产品采购、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等领域。……有的高收入员恶意出让转移资产,逃缴高额个税。再次将高收入群体个税问题点名指出。
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收入形式就呈现出多元化,高收入者就有更多的方式隐藏收入,但是,税务机关并不能对高收入群体的所有收入信息进行全面掌控,这使得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遵从度呈现较低的状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手段不断升级,信息不对称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造成的阻碍也就随之不断减弱。运用强大的大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能力以及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税务机关能够实时取得纳税人全方位的涉税信息并开展风险分析筛查。
税务机关借助金税三期系统的技术支持,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归纳成为个人涉税档案,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对高收入群体进行重点关注,高收入群体恶意避税、偷*税逃**行为将不再处于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
风险三:税收监管的重点不仅仅是发票,也包括实质运营和资金流向
1、是否存在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场所?是否履行与其所获利润相匹配的业务功能?
税收洼地注册地址大多是虚拟的,或者是"一址多照",大部分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集中注册,如果部分园区管理不严,可能出现集体虚开嫌疑问题,面临被税务部门稽查的风险。
2、是否配备与企业功能相称的组织架构?是否有办公人员和资产?
实质性运营要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标准就是有发工资、缴社保、缴个税的人员,在成本费用承担等方面能合理反映企业所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等。
3、是否在注册地进行财务核算?
比如:海南自贸港对实质性运营要求,要做到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账户开设在自贸港。随着税制的优化,信息的互联互通,资金流向会成为税务监管的重要抓手。
风险四:设置内外两套账
设置内外两套账,在中小型企业中普遍存在。内账记录少申报的收入以及对应成本、费用等,还有外账不允许列支的部分费用,比如白条等;也存在方便实际业务管理、进行业务分析、确定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等情况。内账应该是外账的一个补充,结合在一起应该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如果设置"两套账"是为了少缴纳税款而去隐藏收入、虚增成本,或者列支灰色支出等,涉税风险巨大,被查后不仅需要补税、罚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五:改变经营收入性质
为了达到*税逃**的目的,把税负高的收入改变为税负低的收入,手法如下:
一是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率是25%,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45%,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将个人费用充作公司费用,并且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以此逃避缴纳个税。
二是转变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风险六:编造虚假交易套现
有的企业与服务类公司(如劳务、派遣和咨询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和罚款处罚。
风险七:列支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票
有的企业为了降低高管以上人员的工资薪金,规定每月可以报销一定额度的费用发票,以抵顶全年绩效工资。但是这类报销费用的规定往往超出了公务支出的范围,应视为个人的收入所得,一是隐瞒了个人综合所得,少缴了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从多渠道取得的发票,如果没有真实的支出,存在取得"假发票"和"真票假开"的风险。
风险八:自然人股东长期向企业借款
股东年底未还借款,且无息,存在视同分红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风险九: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就会存在财产混同,从而有可能带来无限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相当于股东拿走了分红,存在视同分红扣缴20%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股东随意报销个人费用,作为公司来讲,存在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否则存在因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而带来罚款的税务风险。
股东随意报销个人费用,作为公司来讲,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但是存在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十:商业架构涉嫌关联交易
例如某公司高管人员注册个体户,与本企业开展业务,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股东或高管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个独企业或个体户,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高于市场价格与本企业开展业务,属于“高危作业”,存在被税务机关做纳税调整的风险。
近年来,企业间的关联交易逐渐增多,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手段也更为多样,同时,企业实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无偿出租房屋等行为,都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面临的涉税风险也愈发明显。
风险十一:虚构生产经营业务
例如股东利用"税收洼地"注册企业,再给本企业*票开**,没有实质性业务交易,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税务筹划中涉嫌税收违法。
风险十二:股权转让不如实申报
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未按税法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行为已构成*税偷**,对于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按*税偷**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偷**的行为模式主要由四类:(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认定转让方构成*税偷**。
风险十三:常年虚挂未分配利润
虚挂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账面有利润,由于有灰色支出,比如居间费、劳务费,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等,不能取得合规发票,所以账面利润不实。
虽然没有强制分红的相关规定,但公司注销的时候,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税。
风险十四: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时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税。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十五: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或返还政策不能兑现
在经济活动中,地方政府有招商、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企业在研究税务筹划时,地方政府也扮演者重要角色,无论是以往的税收返还现行的财政奖励政策,实施主体都是地市(县)乃至园区政府,也是形成“税收洼地”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的越来越清晰、规范,管理原因形成"洼地"被逐渐"填平",地方政府会改变"招商引资"的商业模式,以"政府补助"等形式招商,财政支持力度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会愈加突出,对落地服务给予更多便捷举措,从税收优惠型回归资金支持型、人才引进型、政府服务型等。同时,会加大对企业实质性经营的审核要求,提高企业入驻园区门槛,防范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