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问题
买了公司福利房,和公司签补充协议,要求5年不得离职,否则需赔偿违约金,房价的四成,这个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
劳动者购买用人单位福利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劳动者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需赔偿房价四成的违约金。
此问题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用人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约定无效。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后离职的违约责任,则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约定违约责任。
若用人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离职视为违约,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有效。
但是,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应遵循“损失填补”规则,除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外,任何人不可以通过合同获取不法利益。即一方所承担的违约金一般应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相当,不能过分超出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离职视为违约,劳动者需补齐购房差价等费用,该约定合理合法。
若直接约定劳动者赔偿房价四成的违约金,可能不符合民法中“损失填补”的规则,有被认定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不被支持的风险。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离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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