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和代持购房区别 (借名买房的风险大怎么办)

本文转载自“步强建工法律服务”,由谢步强律师原创。

国家限购调控政策下,本地有支付能力的人购房(仅指住宅)可能没有购房资金,外地有购房需求的人可能没有购房资格,且现在二手房与新房价格倒挂很多,“摇号买房、摇到就是赚到”,“假离婚”的操作方式也被限购政策所堵死了,但是肯定有购房需求的人与有购房资格的人会“铤而走险”进行“代持、代购借名买名,在政策允许下再变更登记”。但风险特别是借名购房人的资金安全风险很大,也许有人会说,他们借名买房没有出现问题呀,中介也会这样宣传,但我要说的是,有重大风险不一定会产生损失后果,可能别人口中的借名买房运气好,虽有重大险,但却没有产生风险的损失结果,可能你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

一、借名买房人的重大风险分析

钱是借名购房人全额出资,但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登记在被借名购房人名下,在长达3至7年时间,房屋权属均归属于被借名购房人名下,对借名购房人而言风险太大。虽一般被借名人与借名购房人有基本的信任,但若所购房屋价格暴涨,人性贪婪可能就不是一纸借名购房协议能够解决的。

在法律上,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对外出售,对外抵押*款贷**等(你可能会说,产权证原件在我这里呀,其实告诉你,补办产权证很简单的,打印备案登记表凭身份证就可以自动打印,好Easy!)。二是若被借名人突然死亡,其继承人,生前债权人会否认可你的借名购房协议?三是若被借名人资信能力突变,其债权人通过法院进行司法查封等,你认为法院司法查封会否认为你的借名买卖协议有效,可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上称善意第三人)?你也许会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我告诉你,法院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为准,公示公信原则认定,你就一点机会都没有。

二、“代持、借名购房协议”无法有效规避风险

网上 、微信、中介等众多宣称的“代持、借名购房协议”等根本就可能无法有效规避借名购房人的风险。

网上、微信有许许多多律师、中介都写过类似此类的文章,在规避借名购房风险时“无外乎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保留交款凭据及购房合同等保管、以及占有所购房屋”来提示借名购房的风险,听他们说得“头头是道”,但我认为,绝对是误导,要么是免费,要么是中介想获取佣金,他们所宣称的这种方式是根本不能有效规避借名买房人的风险,能规避房价暴涨被借名人“不认黄”的风险吗,能规避被借名人自身的债务风险吗,,能规避被借名人突然死亡后其继承人认账的风险吗?能规避法院的司法拍卖强制执行腾退房屋吗?

当然,他们这种方式,对被借名的一方一般倒没有任何风险,被借名人按揭购房的除外(本文暂不讨论借名按揭购房情形,但其道理是相通的)。

三、本律师认为的可以规避的方式

这涉及到本律师的知识产权,属于独创或原创范畴,我是不会轻易示人(如有需求,可定制购房模式),在此,本律师仅作简单提示:

1、不能签订借名买房的合同,即使签订了,可能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而可能认定为无效。那么应该签订什么合同呢?

2、借名买房的资金以何种名义支付给被借名人用于专门支付所代购房屋呢?

3、借名购房人给予被借名人好处费,如何支付呢?以什么名义支付呢?(提示一下,不能以好处费或者不留证据以现金方式支付,有技巧的哟。)

4、房屋价格暴涨后,被借名人认为房屋就是他的,你的钱可以按一定利息还给你?(提示一下:办法不是没有,可以利用工程经济学中有关可调价格的方式进行,当然,你们不一定知道。)

5、如何防止被借名人擅自出售房屋?本律师提示一点,利用法定优先购买权,预范被借名擅自出售房屋,即使签订了,优先购买权亦可以主张其所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具体你们自己悟吧)

如何应对因被借名人债务风险而面临法院的司法查封、司法拍卖?设计得好的话,正常人都不会来参加拍买这个房屋,因为他可能支付了法院的拍卖购房款,而数十年不能获取房屋的使用权及使用价值的,也即是说,只有你可以去拍这套房屋,才能实现这个房屋的使用权价值。

等等,以上有效规避风险的需要几个合同一并进行,并结合合同书公证、授权委托公证及指导借名买房过程中的关键证据进行,防范风险(当然,具体要支付相当金额律师费,如需免费的,网上查询有很多规避方法,自行鉴别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