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谴责虐猫行为却被人肉 (虐猫构成违法吗)

近日,网传四川宜宾市第三中学两名高中二年级的男生将一只小猫丢入水中,并拍摄视频传播,录制视频时疑似涉事者哈哈大笑,小猫随后从水中跑上岸……此举引发网友关注,有批评者称两人“虐猫”,还有网络传言称两学生被“人肉”,个人信息暴露遭到威胁后不堪压力……(1月18日澎湃新闻)

四川宜宾两高二男生“虐猫”后遭遇部分网友“人肉”,个人信息暴露后被骚扰和威胁。笔者以为,两名高中生“虐猫”确实有错在先,理应受到批评教育,但部分网友“人肉”两学生,则明显跑偏了。

从法律上说,单纯的“虐猫”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就难以追究刑事处罚的责任。“虐猫”行为会受到处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一是此行为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二是其虐待杀害的动物是他人的私有财产。

据报道,四川宜宾两名高二学生,事发前买了零食准备喂猫,没想到杨某某在投食时被一只流浪猫抓伤,遂将其投入学校人工湖中。可见,他们不但没有“虐猫”的动机,而且对流浪猫很友好,只是因为被猫抓伤,才临时起意将“恩将仇报”的小猫扔进湖里,所幸小猫落水点离岸边很近,很快就爬上岸逃走。两名高中生的“虐猫”行为并未造成什么不良后果,更没有*杀虐**他人的私有财产。

但是,“人肉”这两名高中生并骚扰威胁,其性质与“虐猫”就不一样了,已经涉嫌违法了。

“人肉”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网上曾经报道,成都何姓女老师捡到狗主人小吴的宠物柯基犬拒不归还,因为索酬不成将柯基犬从楼上摔死。此事惹怒了很多网友,发动了大规模的“人肉”,在网上公开何某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所在公司信息及地址,何某的信息被完全泄露,造成大量不愤网友围堵在何某小区,有的甚至往何某家中寄花圈。可见“人肉”他人信息会给当事人造成多大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就明确界定“人肉”属于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人肉”惩治坏人看起来很爽,但如果把“人肉”当成一场网络正义并不加限制,任由其发展,网络环境就会变得乌烟瘴气,在没有约束力的网络*力暴**面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

(作者系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扬州市杂文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