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青年抗击疫情普法专题(五):面对疫情,警惕电信诈骗

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抵抗疫情的特殊时期,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疫情进行诈骗,实施犯罪,给大家正常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2月6日,据央视报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111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4名,追缴赃款660余万元。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拉黑;二是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对此,需要提醒大家,在接到任何来历不明的信息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保持警惕之心,避免上当受骗,及时与官方权威机构核实信息,特别是在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在受到诈骗时尽快报警处理问题。

案例枚举

案例1:胶州市发生涉疫电信网络

口罩诈骗案件

2月9日上午,胶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收到钱后却将其买家拉黑。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会同中云派出所立即行动,当天就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经查,王某看到朋友圈有人求购口罩,便以手头有口罩出售为名,进行所谓的我“网络销售”的方式添加受害人的微信,在收到钱后王某便将对方拉黑,共骗取500余元,致使民众受到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2月9日,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来源:胶州警方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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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河北邯郸大名肖某诈骗爱心人士

捐赠口罩21万元

2月5日,河北邯郸大名一社会爱心人士苏某报警称,为给一线医护人员捐赠口罩,被骗21.3万元。大名县公安局接警后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肖某在张家口宣化落网。据了解,爱心人士通过网上QQ搜索购买口罩被骗取21.3万元,后来通过支付宝转账付款后,卖家就消失了,警方在市电信诈骗中心的配合下,发现嫌疑人在张家口宣化区活动。后来肖某拿21.3万买了一辆*萨特帕**轿车,还买了一部奢侈手机。在审讯中民警怒斥其丧尽天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追踪,根据两高两部的最新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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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四川首例利用疫情实施

诈骗案告破

2020年2月12日,成都公安公布了2起涉疫情诈骗违法犯罪案例。其中1起为全省首例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2020年1月30日13时,简阳市公安局贾家镇派出所接陈某报警称:本人在微信上购买口罩,被人以支付宝、微信付款的方式诈骗6500元。接报后,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及时介入,组织开展案侦工作。2020年1月30日,在郫都区清江三街某地一居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现场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任某对在网上发布虚假销售口罩信息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任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获悉,1月23日至今,成都公安刑侦部门共破获35件涉疫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另一起是2020年2月4日19时许,成都金牛区公安分局营门口派出所接到白某报案称:其在网上采购口罩时与一个微信名叫“绍奎”的人进行联系,通过微信给对方转账7500元人民币后,对方将其微信屏蔽,白某发现被骗。2月5日,刑警支队迅速组织开展案侦工作,经信息研判,发现嫌疑人赵某,并迅速在武侯区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归案。经审查,赵某对使用他人微信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赵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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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浙江宁波男子利用疫情诈骗,

判刑6个月

2月7日上午,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这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利用疫情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应某(男,21岁,宁波鄞州人)冒用“鄞州二院女护士”的身份,通过微信结识了受害人吴先生,并向其透露自己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疫情当前,吴先生也急需口罩,再加上应某给出的价格的确比市场价低很多,于是吴先生向应某提出要购买1万个医用口罩,想留作自用以及分发给周围的亲友。随后,应某换上另外一个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的身份又与吴先生联络沟通,待吴先生支付了6295元口罩款后,便停止了与吴先生的联络。

2月3日,鄞州公安分局接到受害人吴先生报案,于2月5日即抓获犯罪嫌疑人应某。2月6日,该案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对应某进行了教育,应某愿意认罪认罚。2月7日,该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7日,鄞州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已退赔全部赃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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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内蒙古赤峰警方破获一起

男子网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6日,松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疫情期间以出售口罩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6万余元。

松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在网安、情报、图侦等部门的全力配合下,经过2天的研判追踪,于2月8日8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其以出售口罩为由实施诈骗,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某此前做过微商,1月26日在浏览朋友圈时,看到有不少买卖口罩的信息,便萌生了做中间商赚差价的念头,在没有进货渠道的情况下,李某某以口罩出售商的身份通过微信与客户联系,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从网上搜集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图片发给客户。1月27日,先后有4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人民币6万余元,当客户催促其发货时,李某某便找各种理由推脱,为将钱财据为己有,李某某还将被害人支付宝好友删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赤峰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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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辽宁锦州警方侦破涉疫情

网络诈骗罪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锦州警方主动出击,积极作为,2月6日成功侦破一起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该案是锦州市侦破的首起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锦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反诈中心联合凌海市公安局,连续奋战30个小时,经过缜密侦查,于2月6日15时许,在凌海市某小区,成功将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进行网络诈骗的嫌疑人刘某抓获。经警方调查,这名23岁的男子是凌海市人,有诈骗前科,该嫌疑人趁疫情期间防护物资短缺之际,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收到交易转账后,均以“口罩尚未到货”等理由拒绝发货,后将其拉入黑名单。经审讯,嫌疑人供诉作案6起,涉案价值2084元。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此,民警表示,公安机关将密切关注涉疫情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态势和变化,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员,震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曝光揭露涉疫情诈骗手法,不断增强群众识骗防骗能力,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来源:锦州政法)

曹妃甸青年抗击疫情普法专题(五):面对疫情,警惕电信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一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品毒**、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2011年4月8日施行)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安全提示

通过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诸多起诈骗犯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不法分子都是利用网络和社交媒体进行从事诈骗活动,这是一个共性问题。与此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面对新型电信诈骗,我们一定要做到:

1.购买口罩、消毒液等医用防护品,一定要上正规平台!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国外代购”等信息,更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这样不但容易上当受骗,即使买到货物也很难保证质量。 2.假冒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的名义,推广所谓防疫情“新药”、保健品、防疫中草药;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不出门就是最好的防护,针对疫情,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广告中增强身体免疫力的药陷阱多,要小心甄别。适当运动、合理膳食才是增强免疫力的关键因素。 3.接到退改签电话或短信,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核实情况;航空公司飞机因故不能起飞,也会给订票客户发送短消息,但不会让客户通过网银、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任何涉及钱款的交易。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及旅游公司都发布了应急预案和退改签办法,旅客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了解。购买机票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机票代售点等正规途径,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点击到钓鱼票务网站,造成经济损失。

最后,希望大家面对互联网信息,能时刻保持警惕之心,明辨真伪的前提是一份理智与冷静,让我们携起手来,以法律为*器武**,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抵**不法犯罪行为,攻坚克难,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曹妃甸青年 新浪微博、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编辑:肖延昭 青媒编辑:张丽品 责编:赵琳 监制: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