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壳和蓝月亮对比 (蓝月亮改成蓝月壳)

蓝月亮如何转型,蓝月亮改成蓝月壳

小易昨晚在X音上刷到一个搞笑短视频:当舍友发现知名品牌洗衣液特价时,兴冲冲地火速下单,到手后却发现收到了盗版货,舍友的表情真是“精彩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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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pixabay)

更好笑的是点开评论区,网友们纷纷晒出了自己遇到的山寨货,小易截了几个精彩的给大家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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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抖音评论区截图)

哈哈哈哈同事问我为什么要在工位上笑得发抖٩(๑>◡<๑)۶

这些山寨产品看似离谱,但在生活中却经常发生,一不小心就容易“掉入陷阱”。

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可以在评论区晒出来让大家笑笑~

但经常≠正常,实际上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况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侵犯原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天,小易就分享一例大家生活中最常见的生活用品——粮油食品的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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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同时也是中 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其旗下“福临门”品牌系列,在中粮集团大力推广宣传下,成为享誉全 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粮油品牌。

一些不良厂家和销售商因此打起了“傍名牌”的主意。在被告东莞市X喀隆百货有限公司店里,就有销售一款正面标签为“福双多”的产品。

相比于其他常见的假冒产品,本案“福双多”的侵权形式和手法更为隐秘:侵权商家不仅合法注册了“福双多”商标,且单纯从文字组合、读音含义及整体构成的角度来看,确有明显区别。

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说,之前购买的“福临门”产品,福字显著,剩余两字偏小,“福双多”亦然,因此也会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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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福临门淘宝官方店铺食用油商品截图)

维权内容及诉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方抗辩情况:

被告东莞市X喀隆百货有限公司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没有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有对生产中的注册商标、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查,东莞市X喀隆百货有限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东莞市X喀隆百货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及案件结果:

在一审中: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中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组合、读音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

因此,原告中粮公司关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由于被告侵权不成立,故一审法院不再对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行审查。

中粮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及认定,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

二审法院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的“福双多”字因红底白字较为显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同时注意到“福双多”三字,进而可判断出该商品的商标为“福双多”而非“福临门”;

其次,虽然中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深入百姓心中的是“福临门”三字并非“福”字,;相关公众在类产品的选择和判断上均较为慎重,不会仅凭一个“福”字就对商品来源进行认定;

最后,中粮公司所举证的有关其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的证据,均为2011年之前,但该证据并不能直接印证“福临门”产品至今依旧保持其市场上的知名度,中粮公司亦无证据证实“福”字能够形成与中粮公司或其相关产品的关联。

因此,被告并未侵害中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中粮集团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及认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在再审中:

再审法院认为,中粮集团提交的补强证据说明了涉案注册商标确有较高知名度,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对中粮公司产生联想,故对涉案商标的保护程度应与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

其次,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标识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整体布局及各要素大体一致,构成相似,故认为中粮集团关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侵权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福双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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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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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遇到这些“搭便车”“傍名牌”的盗版商品,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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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pixabay)

1.主张“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当然,在此过程中你可以和商家协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解读:你可以和商家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产品,这时的鉴定结果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

如果出现了商家不配合你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向消协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消协或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一个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达成和解,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如果调解这步还不能解决的话,就可以实施第(五)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如果是网购商品:

你可以先收集、保留好假货证据;再联系卖家,明确责任,并协商赔偿方式;如协商无果,可以向交易平台提交证据,进行投诉举报处理;

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也可以向12315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的,可以向国家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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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pixabay)

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购物小票、记清时间和店铺名称(位置)、假货信息(种类、数量、品牌、规格、产地、价格)等信息,以便更好的作为证据使用。

千万不要觉得一点小事,就自认倒霉了。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其他消费者的利益,让假冒产品逃无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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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粤19民终6963号裁判文书网内容;
  2. 中信出版集团《知识创富:360°解读知识产权维权与运营68例》,编著: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越秀) 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原标题:《第十章:“福临门”商标侵权案》,原文作者:吴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