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药械 (邢台药房曝光事件)

河北新闻网4月21日讯(记者 张欣媛通讯员赵欢 张健)近日,记者获悉,邢台市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邢台市食药监局筛选出邢台市2015年药械、化妆品十大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南宫市李某制售假药案

2014年10月,南宫市食药监局与南宫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在对南宫市“很有性趣”保健品门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疑似销售假冒伪劣*阳药壮**情况。邢台市食药监局对现场提取的疑似假药进行鉴定,定性为假药。邢台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保卫支队联合南宫市公安局以此为起点,顺藤摸瓜,最终确认此案源头,并利用刑事技术手段,在广西将制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查,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分别将网上购进和自己生产的假药,通过QQ群、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下线,再利用快递、物流等方式将假药销往北京、天津、河南、湖北等29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目前,该案刑事拘留17人,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姚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南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涉案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案例二:邢台秦某等制售假药案

2014年9月,临西县食药监局在某村卫生室查获疑似假药“金刚通痹丹”1盒、“玉珠圣丹”7盒。两种疑似假药经邢台市食药监局报请省食药监局鉴定后,定性为假药。在邢台市食药监局协助下,临西县公安局将供应假药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秦某等自2012年起,通过手机购进“金刚通痹丹”、“玉珠圣丹”等多种假药,再利用手机、快递、物流等方式进行假药销售,涉案金额达160余万元。

临西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保卫大队于2015年5月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移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典型案例三:姬某、张某销售假药案

2015年6月21日,邢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民警在邢台市桥东区邯郸路口附近排查时,发现姬某、张某乘坐的出租车内有大量“少林金蟾蛇油膏”、“佛法治骨病贴”等药品。经调查,姬某、张某购买上述药品后准备运往河南省销售。经邢台市食药监局鉴定,上述药品定性为假药。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姬某、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姬某、张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四:清河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2015年4月,邢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清河县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经营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其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15年10月,邢台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存在未对药品“丹参片”、“血脉通胶囊”进行验收即入库放置在合格品区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属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8条规定,市食药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隆尧县某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15年7月,隆尧县食药监局对当地某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引流管、医用吸氧面罩、无菌手术刀等医疗器械过期,执法人员当即采取了扣押措施。

该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隆尧县食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对该医疗机构作出没收违法的医疗器械、罚款3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任县某医疗机构未经许可配制制剂案

2015年9月17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接“12331”群众举报称:任县某医疗机构皮肤科使用的药膏和药水无药品标识。接到举报后,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存在擅自配制药膏和药水用于治疗皮肤病症行为。

该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3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2条的规定,邢台市食药监局依法对该医疗机构作出了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888元、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邢台县某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5年11月3日,邢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邢台县某卫生室销售麝香壮骨膏、归龙筋骨宁片等13个品种药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票据,其行为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药品进行扣押。

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规定,邢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案

2015年5月,市食药监局在对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未设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依据该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市食药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典型案例九:新河县某口腔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案

2015年4月27日,新河县食药监局在对新河县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局立即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在2015年5月6日再次检查时,该口腔诊所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8条第二项规定,新河县食药监局依法对该诊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宁晋某韩妆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5年11月,宁晋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宁晋某韩妆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SU:M37º呼吸美白氧气泡泡面膜CLNIQUE套装”小样不能提供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法手续,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

该韩妆化妆品店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