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2022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也在1月8日晚出具了结果,Paxlovid最终并未能成功进入医保药品目录。据国家医保局消息,谈判失败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而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则成功被医保收录。
随着疫情进入新阶段以来,全国多地正进入新冠重症高峰,新冠小分子药物的使用,可以起到降低重症发生率的作用,所以Paxlovid受到市场追捧,且“一药难求”,也正因如此,有些利欲熏心的黄牛们,才会乘机发国难财,天价炒药。据媒体报道,原价2600元左右的辉瑞新冠药被黄牛炒到1.4万,有人代购4盒辉瑞,到手的却是仿制药,其中一盒还是假的。

什么是医保谈判药?
医保谈判药品是指国家医保局的专家与药企进行谈判,以协商药物价格,从而使药物价格降低,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并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
黄牛高价卖药会构成何罪?
不久之前,福建法院公布了全省首例黄牛倒卖获刑案例,还有网上热传某地儿童医院门口,一瓶美林被黄牛卖到2500元甚至3000元以上的天价,如果买家开着奔驰宝马去买价格还要翻倍,这些趁火打劫的黄牛等待他们的无疑是道德的批判和法律的严惩。

我国法律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严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否则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有权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经出售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此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谋取暴利,倒卖药品,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违法售药行为
(一)*私走**罪
从海外向国内*私走**药品的,会涉嫌*私走**罪。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禁品违**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构成*私走**罪。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该罪名不要求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条件才能定罪,只要有销售即可构成该罪。
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以及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无论是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还是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都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
依《刑法》规定,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例如,市面上出现的“连花清瘟茶”“莲花清温膏”“莲花清温口服液”及“莲花清温丸”等商品,如果所使用的商标达到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程度,且应用于“同一种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只要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也构成犯罪,以本罪的未遂定罪处罚。
(四)妨害药品管理罪
代购者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私自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如果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该私自代购的药品在境外也没有合法上市,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果涉案药品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私自大量进口该类药品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本罪,但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承担没收进口药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等相应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