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最新案例 (职业打假人胜诉案例)

总结:

1.实践中代购群体遇到的打假问题很多,其中有部分其实是正常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因为代购产品基本上无中文标签,也无入关时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这对于代购群体也是一件头疼的事情。在理论上来说,若是代购关系,则购买者就不是消费者,可以规避此种风险。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因为模式不合规不合理的问题,被法院或者执法部门认为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从而不能规避风险。

2.关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各地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职业打假人是否具备消费者的十倍索赔身份;标签问题是否视为标签瑕疵。

对职业打假人的起诉的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起诉案件查询

持负面评价(包括对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严格审核、对职业打假人观点不认可的类型):

(2022)赣11民终2541号: (经营者销售的“陈年虎头蜂泡酒”存在没有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问题)

1.根据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查明,林随钗近年来多次提起诉讼进行惩罚性赔偿金的索赔,故其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通过惩罚性赔偿以牟取经济利益,而并非为生活消费之需要。惩罚性赔偿旨在保护在信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此种有规划的、持续、反复的索取赔偿行为并不会使当事人处于信息劣势,故此行为主体不具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地位。

2.该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当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结合本案,从被上诉人在网络平台展示的商品外包装图片即可看出该商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故而林随钗并不会因无标签标识而产生实质性的错误认识,且其也未提交因食用该产品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证据,故本案应当适用该法律条文除外情形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价值追求,林随钗的行为却违背该司法价值追求,浪费司法资源,至于汪丽丽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整规范。

持正面评价:

(2022)陕07民终1882号 代购属于委托合同范畴,表现为委托方向代购方下单,由代购方在海外购买指定商品后交由委托方,代购方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具备依委托方指示购买、收取代理报酬等特征。上诉人系在成都市注册成立的食品经营部,以其资质在网络上设立店铺,公开上架销售案涉奶粉,供消费者选购。从委托的法律特征上看,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代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或存在委托购买的服务协议。因此,涉案奶粉不能认定为代购产品,本案双方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2022)辽03民终4180号:

1.在食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具有牟利性目的消费不应当成为否定其消费者身份的理由,“消费者”与“销售者”相对,不是为了经营再次销售,就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

2.关于李映霓是否明知案涉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视为明知。

3.案涉“糖芯巧克力”既并未在外包装可观察到的位置帖有标签标注应有事项,且在其包装盒内部售后卡上所标注的事项亦不全面,缺少生产经营者、许可证编号等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案涉“糖芯巧克力”并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微瑕疵情形。二、案涉“糖芯巧克力”根据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8日出具的《监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XSSP202205871)显示含有西布曲明,该成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 ,被明确为禁止使用的制剂,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181600140130),案涉检验报告左上角具有CMA标识,该报告具有权威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之规定可知,案涉“糖芯巧克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2)云28民终1489号: 本案中,高俊水果店销售给李清辰的高原风干肉属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亦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李清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要求高俊水果店赔偿李清辰所购高原风干肉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9400元(2940元×10),本院予以支持。